索  引 号: K16364824/202406-00015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文       号: 皖马环(雨)罚〔2024〕7号
成文日期: 2024-06-20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润昌建材)
关  键 词: 处罚
索  引 号: K16364824/202406-00015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文       号: 皖马环(雨)罚〔2024〕7号
成文日期: 2024-06-20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润昌建材)
关  键 词: 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润昌建材)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751            信息来源: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  2024-06-20  08:55

马鞍山润昌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TQNU10P,法定代表人李**,地址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南庄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4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工厂内生产石料等建筑材料,生产过程中扬尘严重,且生产产品堆放厂房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周围未设置严密围挡,装卸运输过程中扬尘未有效收集治理。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马鞍山润昌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适格主体身份及你公司属于建材行业;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王**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王**为你公司此次案件代理人;

2.2024年4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工厂内生产石料等建筑材料,生产过程中扬尘严重,且生产产品堆放厂房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周围未设置严密围挡,装卸运输过程中扬尘未有效收集治理;

3.2024年4月19日现场负责人王**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工厂内生产石料等建筑材料,生产过程中扬尘严重,且生产产品堆放厂房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周围未设置严密围挡,装卸运输过程中扬尘未有效收集治理且现场露天堆放石子量大,环境影响程度中;

4.2024年4月18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你公司工厂内生产石料等建筑材料,生产过程中扬尘严重,且生产产品堆放厂房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周围未设置严密围挡,装卸运输过程中扬尘未有效收集治理且现场露天堆放石子量大;

  1. 你公司《年产60万吨废砂石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节选,证明你公司属于建材行业;
  2.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马鞍山润昌建材有限公司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等信息;
  3.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我局于2024年6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马环(雨)罚告〔2024〕7号)告知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通用裁量表14的裁量标准,结合涉案情节、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零捌佰元整(小写:¥30,8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账户:马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银行:建设银行马鞍山湖东路支行,账号:3400165860805032620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雨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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