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86854229/202406-00016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雨山区征管中心 文       号:
成文日期: 名       称: 【征收】【主动回应】雨山区征管中心主动回应:国有土地上征收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的标准如何确定?
关  键 词: 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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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主动回应】雨山区征管中心主动回应:国有土地上征收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的标准如何确定?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665            信息来源:  雨山区征管中心         发布时间:  2024-05-24  10:55

1、因征收生产、经营性质的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内按照征收决定公告日期前3年每月的平均效益,或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的5%o定额标准,按月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实行货币化补偿的,按照上述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例如,某被征收企业,前3年每月平均税后利润为2万元/月,根据规定,该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为2万元/月x6个月=12万元;或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x5%x6个月来确定该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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