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80308493/202406-00018 | 组配分类: |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名 称: | 雨山区应急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 |
| 关 键 词: | 安全生产 | ||
| 索 引 号: | 080308493/202406-00018 |
| 组配分类: |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应急管理局 |
| 文 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
| 名 称: | 雨山区应急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
| 关 键 词: | 安全生产 |
第一条 加强和规范本局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上级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区财政部门主管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审计、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拨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应及时分配下达。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拨款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预算,改变支出用途。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用途、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业务主管部门必须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政策依据和说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不得用于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项资金按规定实行报账制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在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和下达时均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