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山区统计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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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1280 信息来源: 雨山区统计局 发布时间: 2024-06-17 09:27
| 抽查事项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检查清单类别 |
| 1 |
统计数据真实性专项检查 |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6年7月17日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提请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二)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三)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罚 |
区县检查事项 |
| 2 |
统计资料管理定期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主席令第15号)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对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处罚 |
区县检查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