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80308493/202501-00026 | 组配分类: | 依据、条件、程序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名 称: | 【权责清单分表】雨山区应急管理局(地震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强制含条件、依据)(2023年) | |
| 关 键 词: | 安全生产 | ||
| 索 引 号: | 080308493/202501-00026 |
| 组配分类: | 依据、条件、程序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应急管理局 |
| 文 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
| 名 称: | 【权责清单分表】雨山区应急管理局(地震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强制含条件、依据)(2023年) |
| 关 键 词: | 安全生产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 施 依 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实施机构 |
| 1 | 行政强制 |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称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共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称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决定。 8.报请责任:未按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项目,应报请市人民政府进行下一步处理。 9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出资人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l.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依法审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审批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7.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9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区应急管理 | |
| 2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及作业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称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共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称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决定。 8.报请责任:未按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项目,应报请市人民政府进行下一步处理。 9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出资人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l.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依法审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审批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7.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9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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