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404-00011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文 号: | 皖马环(雨)罚〔2024〕4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4-18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恒源建筑) |
| 关 键 词: | 行政处罚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404-00011 |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 文 号: | 皖马环(雨)罚〔2024〕4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4-18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恒源建筑) |
| 关 键 词: | 行政处罚 |
马鞍山市恒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MA8NNLTH9Q,法定代表人丁*,注册地址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蓝山雅筑50#138-01。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2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水稳材料露天堆放,堆场四周未设置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2.2024年2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水稳材料露天堆放,堆场四周未设置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3.2024年2月26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你公司水稳材料露天堆放,堆场四周未设置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4.2024年2月27日法定代表人丁*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水稳材料露天堆放,堆场四周未设置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马环(雨)罚告〔2024〕4号)告知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通用裁量表14。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元整(小写¥14,5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账户:马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银行:建设银行马鞍山湖东路支行,账号:3400165860805032620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雨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8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