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91892454/202404-00016 组配分类: 绿化管理
发布机构: 雨山区城管局 文       号: 马雨城管(绿化)罚决字〔2023〕第001号
成文日期: 2024-01-18 名       称: 关于未经批准擅自砍伐城市香樟树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  键 词: 绿化 行政处罚
索  引 号: 791892454/202404-00016
组配分类: 绿化管理
发布机构: 雨山区城管局
文       号: 马雨城管(绿化)罚决字〔2023〕第001号
成文日期: 2024-01-18
名       称: 关于未经批准擅自砍伐城市香樟树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  键 词: 绿化 行政处罚

关于未经批准擅自砍伐城市香樟树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371            信息来源:  雨山区城管局         发布时间:  2024-01-18  10:57

马鞍山市雨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雨城管(绿化)罚决字〔2023〕第001号

黄发珍(身份证号3405021960********):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你(单位)于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在阳湖花园31栋南侧,有未经批准擅自砍伐城市1棵香樟树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询问笔录壹份 ;                                  
  2. 现场勘验笔录壹份;
  3. 身份证复印件壹份。

你的行为已经违反了《马鞍山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马鞍山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现决定给予你罚款人民币玖佰元(¥900.00)的行政处罚。

缴纳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徽商银行汇通支行(户名:马鞍山市雨山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号:006060152012********)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马鞍山市雨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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