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404-00003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文 号: | 皖马环(雨)责改〔2024〕5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4-02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凰礼堡) |
| 关 键 词: | 责改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404-00003 |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 文 号: | 皖马环(雨)责改〔2024〕5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4-02 |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凰礼堡) |
| 关 键 词: | 责改 |
马鞍山凰礼堡建筑材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W451F4E,法定代表人吴*,注册地址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锁库路1号。
我局于2024年3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露天堆放石子材料,堆场四周未设置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2.2024年3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露天堆放石子材料,周围未设置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3.2024年3月7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你公司露天堆放石子材料,周围未设置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4.2024年3月8日现场负责人王**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露天堆放石子材料,周围未设置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马鞍山凰礼堡建筑材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等信息;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或清运露天堆放的石子材料,限期于2024年4月20日前完成。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