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791832451/202404-00009 | 组配分类: |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科技局 | 文 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名 称: | 【权责清单总表】雨山区科技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总表(2023年) | |
| 关 键 词: | 科学 科技 | ||
| 索 引 号: | 791832451/202404-00009 |
| 组配分类: |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科技局 |
| 文 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
| 名 称: | 【权责清单总表】雨山区科技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总表(2023年) |
| 关 键 词: | 科学 科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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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 型 |
事项 名称 |
实施 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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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 |
非学 科科 技类 校外 培训 机构 设置 审批 |
区科 技局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5.《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 号)五、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各地根据国家基本标准和社会对幼儿保教的 不同需求,制定各种类型幼儿园的办园标准,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 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 80 号)三、依法审批登记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 7.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四、坚持从严治理,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 8.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安徽省进一步减轻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分类审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育、文化和旅游、科技 等部门,要按照要求,分别制定相应的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对职业 技能、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实行严格审批、加强监管。 9.《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放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审批权的通知》(教社管〔2002〕005 号):省教育厅不再审批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改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原设置标准不变。省教育厅(含原省教委)已审批过的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一律由所属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举办民办普通初级中学和相当层次的职业教育机构,其审批权限是否下放,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自行决定。 10.《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 号):8.明确准入程序。非学科类线上培训机构须依法取得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后,再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并向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核准手续。非学科类线下培训机构须取得县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后,再依法进行法人登记;跨县域开展线下培训的,要依法按要求在每个县域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对于经营多种非学科类业务的机构,可由主要监管部门牵头,实行部门联合审核。 11.《安徽省教育厅等十九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教监管〔2023〕2 号):5.明确准入程序。非学科类线上培训机构须依法取得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后,再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并向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履行 互联网信息服务核准手续。非学科类线下培训机构须取得县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后,再依法进行法人登记;跨县域开展线下培训的,要依法按要求在每个县域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对于经营多种非学科类业务的机构,根据主要培训类别,可由主要监管部门牵头,实行部门联合审核。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 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 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 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项目单位提 供的节能评估报告进行审 查;依法组织专家评审;提 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 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 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 由);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登记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监督检查。 10.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 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 2.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予 以批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节能审查 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 查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 审查项目的; 6.在节能审查中失职渎职, 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严 重资源和能源浪费的; 7.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 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 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 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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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确认 |
技术 合同 认定 登记 |
区科技局 |
《科技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 号):“第三 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 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 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依 法依据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对 审查意见作出同意审批或上报、 修改或不同意决定,同意审批的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依法 送达;不予以批复的,说明理由; 5.事后监督责任:对资产评估机 构及其分支的设立及其经营行 为进行监督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出资人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l.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的;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依法审批的;4.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行法定告知义务的;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审批的;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7.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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