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85772/202507-00379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卫健委 | 文 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名 称: | 2023年雨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中介服务清单 (规范事项) | |
| 关 键 词: | 卫生 | ||
| 索 引 号: | K16385772/202507-00379 |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卫健委 |
| 文 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
| 名 称: | 2023年雨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中介服务清单 (规范事项) |
| 关 键 词: | 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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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规范内容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及依据 |
委托 |
监督方式 |
申报条件 |
工作流程 |
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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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条件 |
资质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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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申请人可自行检测,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检测,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具有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专业技术能力的机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十四条: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0555-2159969 |
公共场所经营者 |
项目方自行委托中介实施,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相应的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
双方协商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