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80308493/202412-00017 | 组配分类: | 救灾应急预案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名 称: | 【专项应急预案】雨山区防汛抢险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继续沿用) | |
| 关 键 词: | 洪水 关部门 雨山区 应急预 应急管 | ||
| 索 引 号: | 080308493/202412-00017 |
| 组配分类: | 救灾应急预案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应急管理局 |
| 文 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
| 名 称: | 【专项应急预案】雨山区防汛抢险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继续沿用) |
| 关 键 词: | 洪水 关部门 雨山区 应急预 应急管 |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雨山区处于亚热带湿润半湿润季风气候区。四季分明,季风明显,气候特征具有温和湿润、每年夏初梅雨集中、雨量充沛、霜期短、日照长等特点。雨山区雨量充沛,多年平均降雨量1053mm,降雨量年际变化较大,最大年降水量为1991年的1895.5mm,最小降水量为1978年的460.4mm,极值比为4.12。降水年内分布不均,5-9月降水量约占全年降水总量的60%,其中6,7两月是梅雨发生期,为全年降水最多的月份,单月降水约占全年降水量的16%以上;12月、1月降水最少,两个月降水占年降水总量不到6%。
汛期,区防办实行领导带班24小时应急值守,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安徽省抗旱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马鞍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马鞍山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预案,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水旱灾害的防范与处置。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负责人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军地协同、全民参与的原则。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指导、监督全区防汛抗旱工作。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
(2)制定全区防汛抗旱工作政策、制度等;
(3)组织指导重要江河湖泊防御洪水方案和抗御旱灾方案制订,并监督实施;
(4)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监督落实重要工程和重点地区防汛抗旱责任;
(5)组织指导较大以上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6)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7)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1.1 区防指组成
区防指由区长任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应急的副区长任第一副总指挥,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区长任常务副总指挥,区政府办负责人及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农水局局长、区人武部部长、雨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任副总指挥,区人武部、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负责人和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经信局、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交运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城管局、雨山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雨山分局、雨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文化旅游体育局、雨山经济开发区、向山镇政府、佳山乡政府、雨山街道办事处、平湖街道办事处、安民街道办事处、采石街道办事处、南山矿业有限公司等单位为区防指成员单位。乡镇街道防汛指挥长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
发生全区性大洪水时,区防指可提请区政府调整区防指负责同志和成员单位,根据需要成立综合协调、综合保障、防洪调度、抢险救援、转移安置、卫生防疫、宣传报道等工作组,承担防汛抗洪相应工作职责。
2.1.2 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负责督查各级行政负责人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掌握党政领导干部在组织抗洪抢险、抗旱和救灾工作中履职情况。
区委宣传部:负责把控全区防汛抗旱工作宣传导向,组织、协调和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协调市广播电台等新闻主流媒体)
区发改委:负责指导防洪抗旱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防洪抗旱设施建设、重点工程除险加固、水毁工程修复投资计划的协调安排;根据区防指的动用指令,负责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和组织调出;负责电力建设工程防洪安全监督管理,承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保障防汛抗洪抢险电力应急供应,协调落实农业抗灾用电指标。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加强防洪避险知识宣传,指导在校师生及时开展应急避险工作,督促指导受灾学校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
区经信局:区经信局应协调指导通信运营企业保障紧急状态下防汛抗旱指挥调度的通信畅通,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做好防汛通信保障工作
雨山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运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安排危险区民政福利机构设施及财产安全转移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汛资金,按区防指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拨省和市、区级防汛经费并监督使用。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雨山分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为实施防洪、供水调度提供水质状况,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区住建交运局:负责县级公路及工程设施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抢险救援力量实施县级公路抢通保通,保障工程设施安全。
区农水局:负责掌握农业洪涝、旱灾信息,组织开展农业生产救灾指导和技术服务,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救灾和生产恢复工作;指导渔业船只做好防台风工作;负责水旱灾害防御和日常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指导水旱防治体系建设,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开展水情旱情监测预警预报、水工程调度、日常检查、宣传教育、水旱灾害防治工程建设等,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发布水情旱情;协调市气象、水文水资源局,及时掌握相关水文、土壤等信息。
区商务局:负责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协调做好防汛抗洪救灾和灾后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
区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文化经营单位、旅 游景区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组织或者协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旅客疏散、安置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洪涝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向区防指提供洪涝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各地区和相关部门的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较大以上水旱灾害的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助地方组织抢险救援队伍、调运抢险物资,组织应急处置,转移安置受洪水威胁人员,救援被洪水围困人员。负责灾害调查统计评估和灾害救助。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信息。
区城管局:负责灾区环境卫生维护工作;承担垃圾清理、转运和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汛期以及台风期间户外广告牌的安全监管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协调现役部队、组织民兵力量参加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重大抢险救灾行动;协调军分区、武警等力量进行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重大抢险救灾行动。
雨山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排涝、遇险群众救助;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抗旱地区群众生 活保障用水救助工作。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为区防指办事机构,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
(1)组织拟订并实施区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2)收集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和防汛抗旱行动情况等;
(3)组织防汛抗旱会商,分析研判形势,提出应对方案与建议;
(4)协调、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区防指工作部署;
(5)组织指导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和防汛抗旱队伍建设;
(6)组织指导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
(7)组织指导较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的调查评估工作。
当出现重大险情或其他紧急情况需要现场指挥的,组建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由当地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雨山经济开发区、向山镇政府、佳山乡政府、雨山街道办事处、平湖街道办事处、安民街道办事处、采石街道办事处、南山矿业有限公司等单位,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及职责范围内的防汛抗旱工作。
区防指成立工作组,由区防指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带队,赴一线指导督促地方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区防指成立专家组,由相关专业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应急处置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应急管理、水利等部门建立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和监测预警网络,共同分析研判汛情旱情和险情灾情,实时共享相关监测预报预警和重要调度信息,联合开展防灾救灾综合演练、检查督察等,形成工作合力。水利部门将水情预报系统接入应急管理部门,向应急管理部门提供实时雨水情信息和预测预报成果。当预报发生大洪水或突发险情时,水利部门组织防洪会商,应急管理等部门派员参加。当江河湖泊达到警戒水位并预报继续上涨时,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指导有关地方提前落实抢险队伍、预置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洪水灾害发生后,水利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部部署,派出水利技术专家组,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开展险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在汛期,河道、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落实以行政负责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分级负责制、部门责任制、技术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分包责任制等各类防汛抗旱责任制,确保防汛抗旱责任全覆盖、无盲区。
各级各部门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江河湖泊和水工程防御洪水、抗御旱灾和应急调水方案,台风和山洪灾害防御预案,人员转移避险和抢险救援预案等。
各级各部门开展汛(旱)前大检查,查找薄弱环节,限期整改,消除隐患,确保度汛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做好抗旱设备维修保养工作,确保正常运行。
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在建开口工程复堤复坝任务,整治消除各类防洪工程度汛隐患,落实汛期在建涉水工程和病险工程安全度汛方案和措施。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干旱威胁的单位应备足防汛抗旱物资,落实调运措施。
各级各部门及相关单位组织开展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抢险队员、抗旱服务队员及有关人员的汛(旱)前培训。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防汛抗旱责任单位应开展不同类型的汛(旱)前应急演练。
各级各部门多渠道、多形式开展防灾避险知识宣传教育,推动防灾避险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风险识别、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政府应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巡堤查险、抢险除险、人员转移、抗旱供水等防汛抗旱工作。
区农业农村水利部门负责协调气象部门及时掌握气象等情况,区防指办应与市防指办做好沟通、协调工作,确保汛期及时收到和传送相关水文信息。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市地质灾害监测预报收集和及时传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内涝监测预报收集和及时传送。各部门及时向区防指报送信息。
气象部门负责暴雨、台风、干旱等预警发布,水文部门负责水情(江河洪水、山洪)、旱情预警发布。
4.3.1 当发布暴雨预警时,各级各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市气象台预报将有造成灾害的暴雨时,区防指办视情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会商,并报告区政府。各级防指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根据气象预报,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及时安排部署,提前转移危险区域人员,做好暴雨防范和应对工作。当气象部门预报将有干旱时,各成员单位做好可能干旱地区各项防旱准备。
4.3.2 当发布江河洪水预警时,各级各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1)当长江水位达到和超过警戒水位后,当地防指在本区域内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汛情信息。当河道水位接近或超过保证水位,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时,区防指可视情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2)当河道堤防及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重大险情时,险情所在地防指应迅速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抢险,并及时向可能淹没的区域发出预警,同时向区防指报告。
(3)当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大流量泄洪或出现较大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及时向水库所在地防指和水库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区防指报告。水库所在地防指应及时向水库下游村庄群众发出预警,并做好人员转移准备工作。
(4)当水库遭遇特大暴雨洪水可能导致溃坝时,水库所在地的区防指应立即向水库溃坝后可能淹没范围的地方政府和群众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同时做好群众疏散转移准备工作,并向区防指报告。
(1)区防指办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明确台风重点影响区域和防范应对工作重点,加强对雨山区台风防御工作的指导督促。
(2)密切关注市气象局监测台风发展趋势,跟踪监测台风路径、风力及影响范围信息。
(3)区农水局加强重要水工程调度,减轻洪水风险。
(4)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准备。
(5)区住建交运局组织指导做好户外游乐园、临时构筑物搭建物、高空作业等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组织指导做好渡口、在航船只、车辆运输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6)区城市管理局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相关单位进行设施加固。
(7)区农水局组织指导做好渔民上岸、农业设施加固等工作。
(8)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即动员部署,视情提前转移危险区内群众,做好大水面堤防防风挡浪工作。
4.3.4 当发布旱情预警时,各级各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指办根据区域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相关地区防旱抗旱工作的指导督促。
(2)区农水局会同水文部门协调加强旱情、墒情监测预报。
(3)区农水局做好重要水工程蓄水、引水、提水、调水,增加可用水源;及时调度抗旱骨干水源工程。
(4)相关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组织动员,做好各项防旱抗旱准备,及时开展抗旱减灾。
5 信息报告及发布
防汛抗旱信息主要包括: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工程调度运用情况,抢险救灾进展情况,防汛抗旱人力调集、物资及资金投入情况,人员转移及安置等情况。
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归口管理,逐级上报。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应及时、准确、全面,重要信息一事一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首报基本情况,再续报详情。重大险情、溃堤破圩、人员伤亡等必须第一时间上报。水工程调度运用信息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报下游和受影响地区。
汛(旱)情、灾情和重大决策部署、抗洪抢险、抗旱救灾行动等防汛抗旱信息由区防指通过媒体对外统一发布,其中一般防汛抗旱信息由区防办负责同志审签,重要防汛抗旱信息由区防指负责同志审签。区防指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区防办会同区政府新闻办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主动回应舆论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行动分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四级。
6.2.1 Ⅳ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Ⅳ级响应条件。
(1)长江马鞍山站水位达10.00米警戒水位,或境内采石河全线超过警戒水位;
(2)长江干流堤防出现险情,或主要采石河堤防发生较大险情;
(3)四等及以上尾矿库出现一般险情,或五等尾矿库发生较大险情;
(4)千亩以上圩口农田受涝面积超过20%。
(5)发生轻度干旱,耕地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比例10%以上,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6.2.2 Ⅲ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Ⅲ级响应条件。
(1)长江马鞍山站水位达11.00米;
(2)长江干流堤防发生较大险情,或主要采石河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3)四等及以上尾矿库出现较大险情,或五等尾矿库发生重大险情;
(4)采石水闸发生一般险情;
(5)城区多处积涝,千亩以上圩口农田受涝面积超过30%。
(6)发生中度干旱,耕地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比例30%以上,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6.2.3 Ⅱ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响应条件。
(1)长江马鞍山站水位达11.41米(1954年实测水位;
(2)长江干流堤防、四等及以上尾矿库、采石水闸发生重大险情;
(3)主要采石河堤防发生决口或五等尾矿库发生垮坝;
(4)城市发生严重涝灾,千亩以上圩口农田受涝面积超过50%;
(5)发生严重干旱,耕地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比例50%以上,且预报未来一周无透墒雨。
6.2.4 Ⅰ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Ⅰ级响应条件。
(1)长江马鞍山站水位达到11.46米,且水位持续上涨,有可能接近历史最高水位11.95米时;
(2)区境内采石河发生全线超过保证水位的洪水;
(3)我区境内长江干流或城市防洪堤发生决口或四等及以上尾矿库发生垮坝;
(4)发生全区性涝灾。
(5)发生特大干旱,耕地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比例大于80%,且预报未来一周无透墒雨。
达到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响应条件,由区防办提出启动建议,报区防指总指挥决定。
6.4.1 Ⅳ级响应行动
(1)区防指副指挥长或防办主任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汛情监视、防汛工作和旱情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区防指领导;
(2)乡镇、街道防指应按职责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洪工作,按规定组织一线民工上堤防汛查险,并将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防指办。
(3)当堤防、五等尾矿库发生险情时,乡镇政府应立即组织抢险。必要时,区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4)发生涝情的乡镇政府要积极组织排涝,保证城乡群众生活和生产秩序不受大的影响。
6.4.2 Ⅲ级响应行动
(1)区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发展趋势,将情况上报区防指指挥长,视情可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洪工作;
(2)区防指可视情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乡镇防指应按职责承担本区域的防汛工作,按规定组织二线民工上堤防汛查险,并将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防指;
(3)当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区防指按调度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适时调度防洪工程,确保重要堤防及重要城镇的防洪安全;
(4)当长江堤防发生较大险情,主要内河堤防、五等尾矿库发生重大险情时,区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区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5)发生涝情的地方政府要积极组织排涝,保证居民生活和工厂生产正常。
6.4.3 Ⅱ级响应行动
(1))区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洪工作的指导,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并通过防汛快报等方式报区防指成员单位。区防指派出上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洪工作。区防指内设各组负责同志在区防办集中办公;
(2)区防指可视情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区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到分工的责任段督查防汛工作,防守责任单位进岗到位,开展工作;
(3)督促相关单位启动各类有关应急预案,全面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洪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所在乡镇区政府、街道和区防指。受灾地方的防指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洪工作;
(4)三线民工全部上堤,重要险工险段固定专人防守,各应急抢险队集结待命。必要时,可按程序申请民兵参加抗洪抢险;
(5)当长江干流堤防、四等及以上尾矿库、中型水闸发生重大险情时,区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区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必要时可请求市防指派专家现场指导,工程出险地点的政府或防指应迅速组织转移淹没区或洪水风险区内群众;
(6)当主要内河堤防发生决口、五等尾矿库垮坝时,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抢堵预案,全力组织抢险、人员疏散转移,撤离至安全区;
(7)发生涝情的地方政府积极组织排涝,保证基本生产生活不受严重影响。
6.4.4 Ⅰ级响应行动
(1)区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防指全体成员参加,作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区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洪工作。区防指内设各组在区防办集中办公;。
(2)区领导到受灾乡镇、街道分片指导抗洪、排涝救灾工作,确保人员安全、城乡供水安全和社会稳定;
(3)区防指全面启动各类有关应急预案,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履行相应的防汛抗洪职责。
(4)相关乡镇、街道防指按职责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洪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区政府和区防指;
(5)三线民工全部上堤,重要险工险段固定专人防守,各应急抢险队集结待命。区防指可按程序申请部队参加抗洪抢险,申请市防指派专家指导抢险工作;
(6)当长江堤防发生决口时,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抢堵预案,加强充实现场抢险领导力量,明确行政、技术负责人,成立技术专家组、施工组、物资器材组、后勤保障组、灾民转移安置组等,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
(7)城市防洪堤发生决口时,紧急申请市防指关闭挡洪闸,利用现有城市排水系统将积水外排至长江;
(8)四等及以上尾矿库发生垮坝时,其下游群众按既定的路线紧急撤离至安全区;
(9)发生涝情的地方政府积极组织排涝,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群众生命安全和重要交通干线畅通。
当江河水位落至警戒水位以下、区域性暴雨或台风影响基本结束、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旱情已解除或有效缓解,并预报无较大汛情、旱情时,由区防办提出建议、区防指总指挥决定响应终止。
加强各级专业防汛抢险队伍、基层抗旱服务组织和群众性队伍建设,不断提升与解放军、武警部队和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协同处置能力,必要时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
7.2 物资保障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储备”的原则,各级应采取集中储备和分散储备、实物储备和协议储备相结合方式储备各类防汛抗旱物资,建立健全物资调拨机制,确保物资储备数量充足、品种齐全、调运及时。
区政府应将防汛抗旱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应急所需。中央财政下拨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应及时安排,专款专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防汛抗旱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全区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将全区各级相关的应急预案、队伍、物资等数据统一汇入平台并动态更新,与区相关部门应急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统一规划和布局信息传输渠道,建立多部门共享的全区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建立防汛抗旱业务应用系统,为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之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区经信局应协调指导通信运营企业应保障紧急状态下防汛抗旱指挥调度的通信畅通,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做好防汛通信保障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应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保障抗洪抢险人员、群众安全转移、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做好抢险救灾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和河道航行、渡口的安全监管等工作。
发展改革委、电力部门协调做好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等工作。
8.1.1 防汛抗旱征用补偿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抗旱)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调用专业防汛抢险队或抗旱服务队,由申请调用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8.1.2 水毁工程修复
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乡镇、街道要组织有关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前期工作,提出水毁修复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力争在下一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重要设施的水毁修复工作,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8.1.3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集的原则,各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由各级防办提出储备计划,相关部门及时补充到位,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按物资储备定额确定。
8.1.5 灾后恢复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旱情解除后,对经批准的临时截水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原貌。
8.1.6 次生灾害防范和社会风险管控
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密切监测分析水旱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及时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及时防范化解水旱灾害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加强舆情监测和管控,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
区防指组织对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等进行调查,对灾害影响和后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各级防办应对当年防汛抗旱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
9.1.1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各级防指根据防汛抗洪需要,可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当汛情趋缓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适时依法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9.1.2 紧急抗旱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在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时,省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
9.1.3 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山洪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9.1.4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9.1.5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9.1.6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9.1.7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9.1.8 全省性大洪水:省境长江、淮河同时发生特大洪水,即类似1954年型洪水或长江发生1998年、淮河发生2003年大洪水。
9.1.9 全区性大洪水:市境长江、主要支流同时发生大洪水,即类似1954年、1998年、2016年,2020年大洪水。
9.1.10 轻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9.1.11 中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5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0%—40%。
9.1.12 严重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0%—8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0%—60%。
9.1.13 特大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9.1.14 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90%-95%,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9.1.15 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80%-9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9.1.16 城市严重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70%-8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9.1.17 城市特大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70%以下,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由区防办负责管理。根据区防指要求适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预案进行评估,并视情况需要及时修订。乡镇、街道防指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江河、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区防指备案。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预案由区防办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雨山区防汛抗旱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图
附件1
雨山区防汛抗旱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图

附件2雨山区防汛抗旱应急分级响应框架图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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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抗旱物资储备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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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名称:马鞍山市雨山区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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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水利工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