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791892454/202401-00138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含依据、条件、程序)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城管局 | 文 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名 称: | 雨山区城管局公共服务清单(2023年) | |
| 关 键 词: | 公共服务清单 | ||
| 索 引 号: | 791892454/202401-00138 |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含依据、条件、程序)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城管局 |
| 文 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
| 名 称: | 雨山区城管局公共服务清单(2023年) |
| 关 键 词: | 公共服务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机构 | 事项类别 | 备注 |
| 1 | 城市绿化养护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8日和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 区城管局园林绿化环卫所 | 主动服务类 | |
| 2 | 对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技术指导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8日和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 区城管局园林绿化环卫所 | 主动服务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