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791892454/202401-00029 | 组配分类: |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城管局 | 文 号: | 马雨城管(市容)罚字〔2023〕第00001号 |
| 成文日期: | 2023-10-24 | 名 称: | 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擅自堆放建筑垃圾案 |
| 关 键 词: | 建筑垃圾 | ||
| 索 引 号: | 791892454/202401-00029 |
| 组配分类: |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城管局 |
| 文 号: | 马雨城管(市容)罚字〔2023〕第00001号 |
| 成文日期: | 2023-10-24 |
| 名 称: | 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擅自堆放建筑垃圾案 |
| 关 键 词: | 建筑垃圾 |
马鞍山市雨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雨城管(市容)罚字〔2023〕第00001号
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 1月至8月期间,在万达公寓地下停车场负一层、负二层有擅自堆放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现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45000.00)的行政处罚。
缴纳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徽商银行汇通支行(户名:马鞍山市雨山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账号:00606015201200000425)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马鞍山市雨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