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6385772/202505-00117 组配分类: 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 雨山区卫健委 文       号:
成文日期: 名       称: 【服务指南】住院病历复制、查阅
关  键 词: 卫生
索  引 号: K16385772/202505-00117
组配分类: 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 雨山区卫健委
文       号:
成文日期:
名       称: 【服务指南】住院病历复制、查阅
关  键 词: 卫生

【服务指南】住院病历复制、查阅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1007            信息来源:  雨山区卫健委         发布时间:  2025-05-08  09:21

 

一、办理依据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第二十条:“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第二十一条:“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病案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复制的病历资料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二、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服务机构信息

就诊医院

四、服务项目和内容及办理条件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服务流程

立即办理,无流程

六、服务要求

保密,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

七、咨询途径

受理单位名称:雨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雨山区雨福路180号

工作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咨询电话:0555-2232136

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受理单位名称:雨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雨山区雨福路180号

工作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投诉电话:0555-2232136

网上投诉邮箱:2324181@163.com

 

 

 

页面纠错(注:标有*的必须选择/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