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310-00066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文 号: | 皖马环(雨)责改〔2023〕2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4-12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博宇重机) |
| 关 键 词: | 责改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310-00066 |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 文 号: | 皖马环(雨)责改〔2023〕2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4-12 |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博宇重机) |
| 关 键 词: | 责改 |
马鞍山博宇重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法定代表人郭*,地址马鞍山市雨山区雨山经济开发区雨翠路600号。
我局于2023年2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3年2月22日上午,你公司员工向4#厂房南侧下水道擅自倾倒龙门铣设备箱内废切削液[危险废物代码 HW09 (900-006-09)],大量黄白色浑浊粘稠液体通过下水管流至厂区附近的雨翠路东段宋家沟。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你公司法人郭*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2023年2月23日、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份,证明你公司员工倾倒废切削液[危险废物代码 HW09 (900-006-09)]的违法事实;
3. 2023年2月23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你公司员工倾倒废切削液[危险废物代码 HW09 (900-006-09)]至4#厂房内下水道,大量黄白色浑浊粘稠液体流至你公司厂区附近的雨翠路东段宋家沟的违法事实;
4.2023年2月24日对你公司龙门铣操作工谷*军、副厂长王*南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龙门铣操作工谷*军和张*于2月22日上午操作泵及软管将龙门铣设备箱中的废切削液[危险废物代码 HW09 (900-006-09)]倾倒至4#厂房内下水道的违法事实;
5.2023年3月1日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对你公司龙门铣操作工张*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龙门铣操作工谷*军和张*于2月22日上午操作泵及软管将龙门铣设备箱中的废切削液[危险废物代码 HW09 (900-006-09)]倾倒至4#厂房内下水道的违法事实;
6.2023年3月1日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调取的2月22日上午4#厂房内12:38至14:34监控录像:证明你公司龙门铣操作工谷*军和张*于2月22日上午操作泵及软管将龙门铣设备箱中的废切削液[危险废物代码 HW09 (900-006-09)]倾倒至4#厂房内下水道的违法事实;
7.2023年3月2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你公司员工使用泵和软管倾倒废切削液[危险废物代码 HW09 (900-006-09)],倾倒的量不足1吨(根据水箱最大容积长1.7m×宽1.6m×高0.23m×密度1×103kg/m3=0.6256t,不足1吨);
8.2023年3月31日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对你公司办公室主任*飞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委托马鞍山澳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将倾倒的废切削液[危险废物代码 HW09 (900-006-09)]进行处置,处置费用为73890元,且不涉及违法所得;
9.马鞍山博宇重机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废切削液[危险废物代码 HW09 (900-006-09)]处置费单据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证明你公司委托马鞍山澳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将倾倒的废切削液[危险废物代码 HW09 (900-006-09)]进行处置,处置费用为73890元;
10.《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节选:证明使用切削油或切削液进行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属于危险废物,危废代码为HW09 (900-006-09);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完成以下整改内容: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宋家沟废切削液与水的混合物及污泥按危险废物规范进行清理处置;
2.对职工加强环境保护教育,加强现场环境管理,杜绝类似的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