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310-00062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文 号: | 皖马环(雨)责改〔2023〕6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5-22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路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关 键 词: | 责改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310-00062 |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 文 号: | 皖马环(雨)责改〔2023〕6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5-22 |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路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关 键 词: | 责改 |
安徽省路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法定代表人钱*琳,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海棠路369号。
我局于2023年3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厂区沥青搅拌站西侧堆放大量砂石建筑材料,部分未覆盖、未采取措施控制粉尘排放,装载机作业时产生的粉尘随处逸散,现场未采取喷雾、洒水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人杨*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公司适格主体身份和被询问人杨*超作为你公司此次案件代理人;
2.2023年3月28日,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证明你公司在厂区沥青搅拌站西侧堆放大量砂石建筑材料,部分未覆盖、未采取措施控制粉尘排放,装载机作业时产生的粉尘随处逸散,现场未采取喷雾、洒水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3.2023年3月28日,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5张:证明你公司在厂区沥青搅拌站西侧堆放大量砂石建筑材料,部分未覆盖、未采取措施控制粉尘排放,装载机作业时产生的粉尘随处逸散,现场未采取喷雾、洒水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4.2023年3月30日,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厂区沥青搅拌站西侧堆放大量砂石建筑材料,部分未覆盖、未采取措施控制粉尘排放,装载机作业时产生的粉尘随处逸散,现场未采取喷雾、洒水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在2023年5月30日之前清理、覆盖露天堆放的石料,在生产、物料装载运输时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的排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