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310-00061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文 号: | 皖马环(雨)责改〔2023〕8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6-19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鹏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责改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310-00061 |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 文 号: | 皖马环(雨)责改〔2023〕8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6-19 |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鹏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责改 |
马鞍山鹏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法定代表人徐*飞,地址马鞍山市雨山区雨翠路****。
我局于2023年5月17日对马鞍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环境违法问题线索交办单(马大气办〔2023〕8号)进行了现场复核,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在租用的敞开式厂房西厂区内进行喷漆作业,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也未采取其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2.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建设涉及喷漆工艺的钢结构加工项目。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徐*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适格主体身份和被询问人徐*作为你公司此次案件代理人;
2.2023年5月14日,马鞍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环境违法问题线索交办单(马大气办〔2023〕8号),证明你公司在租用的敞开式厂房内进行刷漆作业,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现场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3.2023年5月14日,马鞍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证明你公司在租用的敞开式厂房内进行刷漆作业,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现场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4.2023年5月14日,马鞍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场检查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张,证明你公司在租用的敞开式厂房内进行刷漆作业,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现场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5.2023年5月14日,马鞍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在租用的敞开式厂房内进行刷漆作业,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现场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6.2023年5月17日,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在租用的敞开式厂房内进行刷漆作业,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现场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建设涉及喷漆工艺的钢结构加工项目;
7.2023年5月17日,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张,证明你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建设涉及喷漆工艺的钢结构加工项目;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涉及喷漆的钢结构加工项目;在未取得环评并按要求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前不得实施喷漆作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