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791892454/202310-00061 | 组配分类: | 办理结果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城管局 | 文 号: | 马雨城管(住建)罚字〔2023〕第00001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8-21 | 名 称: | 陈群、张琴琴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案 |
| 关 键 词: | 承重墙体 行政处罚 | ||
| 索 引 号: | 791892454/202310-00061 |
| 组配分类: | 办理结果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城管局 |
| 文 号: | 马雨城管(住建)罚字〔2023〕第00001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8-21 |
| 名 称: | 陈群、张琴琴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案 |
| 关 键 词: | 承重墙体 行政处罚 |
马鞍山市雨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雨城管(住建)罚字〔2023〕第00001号
当事人:陈群
当事人:张琴琴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你在春晖家园65栋503室擅自拆除承重墙体,属于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你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3月26日修正)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3月26日修正)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现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的行政处罚。
缴纳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徽商银行汇通银行(户名:马鞍山市雨山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帐号:00606015201200000425)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马鞍山市雨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