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85772/202310-00030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卫健委 | 文 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名 称: | 雨山区卫生健康委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2022年本) | |
| 关 键 词: | 卫生 | ||
| 索 引 号: | K16385772/202310-00030 |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卫健委 |
| 文 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
| 名 称: | 雨山区卫生健康委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2022年本) |
| 关 键 词: | 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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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权力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处理 意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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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 条件 |
资质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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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具有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第三条: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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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具有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6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第三条: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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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及防护检测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
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 |
具有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2.《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第三条: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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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放射工作人员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十一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第十四条: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
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 |
具有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2.《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6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第三条: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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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放射工作人员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十八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取得《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五)接触放射因素类;以上每类中包含不同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备案的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 |
政府定价。 |
行政相对人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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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医疗机构资产评估报告编制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注:审批工作中只要求申请人提供医疗机构资产评估报告。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符合法定资格条件 |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单项资产、资产组合、企业价值、金融权益、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和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政府定价。依据《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行政相对人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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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消毒产品、血液制品等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抽检进行检测 |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三条:卫生执法人员调查违法事实,需要采集鉴定检验样品的,应当填写采样记录。所采集的样品应标明编号并及时进行鉴定检验。 |
卫生健康部门涉及 |
具有相应卫生检验能力并且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机关 |
保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