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保证固定资产配置合理、利用高效、处置规范,促使固定资产真实、准确,完整,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如下办法:
一、固定资产范围
由财政性资金购置、调配等形成的事业类(或参照)单位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以货币计量的,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固定资产标准
按现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一般设备单位价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格在15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资产。
三、固定资产主要分类
1.房屋及构筑物;2.办公设备;3.电脑、网络设备;4.数码设备;5.办公家具;6.办公家电;7.交通设备;8.厨房设备;9.资料(设备);10.其他类别的固定资产。
四、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
财务科统一综合管理、各科室负责本科室资产计划申报、登记、调剂、保管、清查、处置及废弃资产回收上缴等日常监管工作,对资产安全完整承担责任。办公室配合财务科做好固定资产采购及日常维护等工作。
五、固定资产配置1.固定资产采购
(1)各科室在年度预算编制时,应合理、准确编制下年度资产配置计划,提出拟采购项目名称、数量、规格、需求时间、预算额等有关内容。
(2)资产采购后管理流程:货物送相关科室由其验收;财务科填制“资产卡片”初步信息→贴资产标签→财务科审核“资产卡片”信息。
2.固定资产变动(调剂)
各科室(部门)的固定资产,不得随意调动、出借等。确需变动的,由申请科室上报财务科审核。资产交接双方需在7个工作日内签字确认,财务科及时做好变更后资产信息调整登记和账务处理。
六、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
各科室(部门)负责人是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财务科统一管理下,加强各类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使用。完善资产验收、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个人对自己使用或保管的资产负有安全性、完整性的重要责任。(一)因人员进出(新进、离职、退休等),单位或科室负责人要及时向财务科报告。资产使用人离开前需做好资产移交、调整及资产信息变更等手续,确保信息准确。
(二)严禁私自出借资产,如确有需要,须向财务科办理审批手续。并以备查簿形式做好登记备查。
七、固定资产的处置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类单位(部门),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报损、报废、淘汰、出售、捐赠、置换、调拨等处置行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处置资产流程及规定:
(一)先向财务科申请资产处置申请,由财务科对拟处置资产进行审核,审核确认是否达到资产处置条件。达到资产处置条件的向区财政局上报,不符合的需告知申请人原因。
(二)由财务科统一对须处置的资产进行处置。
(三)处置资产残值收入须全额缴入财政专项。
(四)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