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85772/202308-00095 | 组配分类: | 政策措施解读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卫健委 | 文 号: | 雨卫健〔2023〕29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3-08 | 名 称: | 关于印发雨山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卫生 健康 | ||
| 索 引 号: | K16385772/202308-00095 |
| 组配分类: | 政策措施解读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卫健委 |
| 文 号: | 雨卫健〔2023〕29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3-08 |
| 名 称: | 关于印发雨山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卫生 健康 |
各乡镇、街道、雨山经开区、区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安心托幼行动托育服务要求,保障安心托幼托育服务落地落实和长远发展,雨山区卫健委制定了《雨山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落实。
2023年3月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雨山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就业促进行动方案〉等“暖民心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安心托幼行动方案》的要求,充分发挥托育服务的公益性、普惠性,满足家庭托育服务需求,真正有效减轻育儿负担,促进我区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雨山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普惠托位认定和管理,托幼一体化幼儿园普惠托位认定和管理由区教育局另行制定办法。
第三条 区卫生健康委、区教育局结合实际分别制定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托幼一体化园普惠托位建设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全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托幼一体化幼儿园普惠托位的认定和管理,提升属地办托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的认定
第四条 通过区卫生健康委备案的托育机构都可参与安徽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经认定的安徽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普惠托位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内不得自行调整收费标准,有效期满后次年需重新进行认定。普惠托育机构发生变更的,需重新进行认定。
第五条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举办资质,事业单位性质机构取得事业单位登记证书;非营利性质机构取得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营利性机构取得营业执照。业务范围明确“托育服务”相关内容。实际运营满1年。
(二)三年内机构无责任事故、未受到行政处罚、无失信记录。
(三)设立条件、托育质量参考《安徽省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评分表》,评估分数应达到800分(含)以上,核心指标得分不得低于该指标总分的80%。
(四)托大班每月保育费可由区卫生健康、发展改革、教育、财政等部门综合考虑当地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城乡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但都不应高于上年度城乡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及马鞍山市核定的托育机构收费标准。托小班、乳儿班每月保育费可较托大班向上浮动,但不应高于托大班的30%及马鞍山市核定的托育机构收费标准。
第六条 安徽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的认定时间为每年4月至6月,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自愿申请,向区卫生健康委提交《雨山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申报表》及自评报告(附件2)。表中应明确已建成普惠托位数量关键信息。
第七条 区卫生健康委汇总、整理托育机构申报材料。在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指导下,区卫生健康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成立专家组,按照有关标准开展评估工作。
第八条 评估合格的托育机构区卫生健康委向社会公布,由市卫生健康委统一汇总后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省卫生健康委授予“安徽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牌匾。
第三章 有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 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等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凭备案回执到当地电、水、气、热企业办理。
第十条 在安心托幼行动期间,根据中共安徽省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就业促进行动方案〉等“暖民心行动方案”的通知》规定,对安徽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及托幼一体化幼儿园普惠托位建设运营给予相关资金支持,遇国家、省作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安徽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优先享受全省各级制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四章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的退出
第十二条 在有效期内自愿退出安徽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或停止办托的,需以书面形式报请区卫生健康批准,并取消或者退回财政补助资金,其中,未达1年的退回100%财政补助资金,未达2年的退回75%,未达3年的退回50%,未达4年的退回25%。因不可抗力原因停止办托的,经区卫生健康、财政部门认定后,补助资金可不予退回。
第十三条 安徽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区卫生健康取消其资格,并报省卫生健康委(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应收回“安徽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牌匾),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并追回当年补助经费:
(一)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违规行为的;
(二)不接受政府指导,未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的;
(三)违规组织婴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套取、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资格的;
(六)出现安全、卫生责任事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雨山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申报表(样表)
2、雨山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自评报告
3、安徽省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