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85633/202507-00009 | 组配分类: | 财务信息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教育局 | 文 号: | 雨教〔2022〕117号 |
| 成文日期: | 2022-12-30 | 名 称: | 【财务管理及监督办法】雨山区中小学、幼儿园财务管理办法 |
| 关 键 词: | 教育 | ||
| 索 引 号: | K16385633/202507-00009 |
| 组配分类: | 财务信息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教育局 |
| 文 号: | 雨教〔2022〕117号 |
| 成文日期: | 2022-12-30 |
| 名 称: | 【财务管理及监督办法】雨山区中小学、幼儿园财务管理办法 |
| 关 键 词: | 教育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公办中小学、公办幼儿园。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落实“以区为主”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不改变学校(幼儿园)财务管理权。
第六条 财务管理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园)长负责制。校(园)长在学校(幼儿园)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校(园)财务管理实行一支笔审批的原则,并实行分级审批与集体审定相结合。
第七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
学校自主经营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财务活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在学校现有账户下分账核算,真实反映收支状况,并定期公开账务。如有结余,应当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章 会计核算中心岗位设置
第八条 会计核算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劳资会计1名、核算会计若干名。各中小学、幼儿园原则上配备报账会计1名。
第九条 会计核算中心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各项财务制度,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单位年度预算,对核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控制,保证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
3.审核、记录、核算和报告所管学校财务收支和资金的增减变动及其结果,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反映各学校的财务状况;
4.按时出具符合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等会计信息,并报送有关部门和单位;
5.定期对各单位报账员进行业务培训,制止、纠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6.按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整理和保管各种会计资料;
7.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提供优质服务,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8.完成教育局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会计核算中心各岗位工作职责:
(一)会计核算中心主任
由区教育局局长兼任,负责会计核算中心全面工作。
(二)会计核算中心副主任
由区教育局主办会计兼任,在会计核算中心主任领导下,做好会计核算中心的各项工作: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监督、指导、管理会计核算中心的各项工作;
2.建立、健全并监督实施会计核算中心内部制约机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研究解决会计核算中心运行中的有关问题,确保会计核算中心的各项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运行;
3.定期组织会计核算中心工作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促进整体业务素质的提高;
4.负责各报账单位决算和教育经费统计汇总;
5.负责预、决算信息公开;
6.负责核算各报账单位新增经费,向财政申请追加经费;
7.对于分配调度给各报账单位的资金,向财政申请调整经费指标;
8.负责各报账单位经费指标的下达;
9.负责管理区教育系统内审工作;
10.负责协调处理会计核算中心与报账单位、银行、财政、人社、审计等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11.完成会计核算中心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劳资会计
1.负责各单位教职工工资变动报批审核;
2.负责各单位教职工退休手续办理审核;
3.负责各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年度考核奖等审核汇总报批;
4.负责工资福利年报、财政供养数据库填报审核、汇总;
5.负责教师工资收入情况统计;
6.负责各单位预算编制审核汇总;
7.负责内审工作具体事务。
(四)核算会计
1.遵守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一切收支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执行;
2.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金额的准确性、手续的完备性,并审核资金来源,控制执行进度,对经济业务提出审核意见;
3.对已审核受理的原始凭证整理归类,编制会计凭证;
4.及时、准确编制各类财务报表,做好主管及上级部门各类财务月报、季报、年报工作;
5.协助报账单位做好劳动工资统计季报、教育服务行业统计季报、部门预算编制、工资福利年报等工作;
6.打印、装订、保管各类会计资料并定期移交;
7.每月向报账学校提供相关财务数据,做好财务信息公开;
8.提供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与各单位资产管理员核对固定资产数据,确保账账相符;
9.每月与报账会计、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对账;
10.负责对报账单位票据系统使用的指导、管理工作;
11.接受相关部门的财务检查;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报账会计工作职责: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按照会计核算中心的规章制度办事,负责报账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
2.整理、审核各类原始凭证,办理支付业务;
3.非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单位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月与核算会计对账;
4.负责预算编制、教育服务行业统计季报工作;
5.负责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调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缴纳及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等增减变动的申报;
6.负责新增经费的申报工作;
7.协助核算会计做好财务年报工作;
8.负责核对核算会计提供的数据,做好财务信息公开;
9.负责捐赠收入、水电费的收取和上缴,管理税务、财政部门领用的票据;登记非税收入台账,与非税收入管理局对账;
10.负责接收核算会计移交的会计资料;
11.协助资产管理员管理单位的固定资产,参与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
12.接受相关部门的财务检查;
13.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核算会计实行定期轮岗,轮岗期限原则上为每三年一次。
第十三条 各单位报账会计变动,业务移交时必须由会计核算中心派员到场监交。
第四章 会计基础规范管理
第十四条 财务印章分别指定专人管理。报账会计保管财务专用章,单位负责人保管法人印鉴;报账会计保管财政平台U盾(银行U盾)的经办岗Ukey,核算会计保管审核岗Ukey,不得一人办理付款业务。
第十五条 原始凭证审核内容:
1.原始凭证须真实、合法,单位名称(全称)、商品名称、单位、数量、印章、附件等齐全完整;
2.原始凭证的大小写金额一致,无涂改等;
3.开具发票单位与汇款单位名称一致;
4.支出符合国家方针政策和财务制度的规定;
5.按预算规定的范围和内容办理各项开支,无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以及乱支、滥用、铺张浪费等情况。
第十六条 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监(印)制的电子票据或税务票据。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 会计档案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预算、决算等其他会计资料。报账会计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十九条 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和讲求绩效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二十条 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
第二十一条 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预算、决算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统一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应当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五条 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第七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严格执行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经费、人员经费不得混用。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每项经济业务须有具体的经办人、证明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1000元以上经济业务原则上必须汇至对方单位对公账户。
除工资、津补贴、社保、公积金、误餐补助、独子费、水电费等经常性固定支出,由报账会计及分管领导审核、单位负责人审批外,其他各项经费支出达5000元及以上,必须经校党(总)支委会或幼儿园园务会集体研究、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后,再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审批手续齐全后方可办理支付业务。
第二十九条 支出报销的具体规定:
1. 评审、讲课劳务费用
评审、讲课费劳务费用支出,参照《雨山区教育局关于评审、讲课劳务费用发放标准的暂行规定》执行。
2.规定比例的支出
培训费支出不得低于年度公用经费预算的5%、信息技术支出不得低于年度公用经费预算的10%。
3.差旅费
公务出差按照《雨山区区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及《关于调整雨山区区直机关差旅费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报销时需附相关文件。
姑山学校教师因公务赴主城区,可按50元/人·餐给予伙食补助。报销时附公务外出统计表。
4.公务接待费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不得超预算支出,需有派出单位公函或相关文件方可招待。公务接待要事前审批,相关人员需填报《公务接待呈批单》报单位负责人审批。招待标准:省级以上每人每餐不超过80元、市外每人每餐不超过50元,不得有高档菜肴、酒和烟;陪餐人数:接待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10人以上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人数的1/3。公务活动结束后,要如实填报《公务接待清单》。报销时要五单齐全(公务接待呈批单、公务接待清单、菜单、发票、对方单位公函或文件)。
5.工作餐
工作餐标准执行区政府相关规定,需实名制,不得有酒水。报销时附就餐人员名单、发票、菜单。
6.参加市外活动
副校级及以上校领导参加市外活动需事前填报《雨山区中小学(幼儿园)副校级及以上领导市外活动审批表》,经区教育局局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出。报销时附经区教育局审批的《雨山区中小学(幼儿园)副校级及以上领导市外活动审批表》及相关文件等。
中层以下及教师参加市外活动需经区教育局相关部门批示同意后方可外出,报销时附经区教育局批示的文件等。
7.教师集体外出
事前填报《雨山区学校组织师生集体外出活动审批表》,经区教育局安全办及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出。报销时附经区教育局审批的《雨山区学校组织师生集体外出活动审批表》、活动方案、合同、外出人员名单等。
8.大学区活动经费
事前将活动方案报区教育局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实施。报销时附经区教育局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的活动方案等。
9.工会经费
按照安徽省总工会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工会开展活动需校党(总)支委会、幼儿园园务会集体研究,区教育工会审核后方可组织实施。
10.设备采购、服务类采购、工程建设
设备采购、服务类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不论金额大小均需校党(总)支委会、幼儿园园务会集体研究通过后方可实施。设备采购、服务类采购按《雨山区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工程建设按《雨山区教育系统工程建设管理规程》执行。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资产是指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文物文化资产等。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现金及银行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规范存货领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在满足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可以出租、出借资产。
出租、出借资产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三十七条 资产处置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三十八条 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九条 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上报区教育局,由区教育局进行调剂,并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条 负债是指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四十一条 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
第四十二条 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禁举借债务,不得提供担保。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三条 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采购、会计、资产管理人员职责权限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第四十四条 建立财务监督机制。加强对大额物品采购、大额资金支出、招投标等重大事项监督,严格执行集体研究制度。
第四十五条 建立财务公开机制。定期在校内进行财务公开,按时在政府网站公开年度预决算和“三公经费”支出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六条 建立内审机制。每年对部分中小学、幼儿园进行财务内审,进一步规范区属中小学、幼儿园财务收支活动,实现内部审计在加强权力制约、强化风险防范、促进规范管理方面的功能。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雨山区教育局会计核算中心财务管理办法》(雨教〔2019〕62号)、《雨山区教育系统财务监督管理办法》(雨教〔2020〕8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公务接待呈批单
2.公务接待清单
3.雨山区中小学(幼儿园)副校级及以上领导市外活动审批表
4.雨山区学校组织师生集体外出活动审批表
附件1:
公务接待呈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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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来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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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来宾姓名、职务及随行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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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陪姓名、职务及陪客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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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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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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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餐标准 |
人均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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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餐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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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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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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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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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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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就餐标准:省级以上每人每餐不超过80元、市外每人每餐不超过50元。陪餐人数:接待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10人以上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人数的1/3。
年 月 日
附件2:
公务接待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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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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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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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区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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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餐时间 |
来宾就餐人数 |
陪餐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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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
日 |
早餐 |
中餐 |
晚餐 |
合计 |
早餐 |
中餐 |
晚餐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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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餐地点 |
就餐费用 |
其它费用 |
接待费用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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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地点 |
住宿费用 |
其它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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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活动情况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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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区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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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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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酒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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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 |
证明 |
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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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雨山区中小学(幼儿园)副校级及以上领导
市外活动审批表
单位: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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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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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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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活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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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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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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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交通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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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临时移交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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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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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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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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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育局 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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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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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雨山区学校组织师生集体外出活动审批表
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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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主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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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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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队 领导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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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对象 及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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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 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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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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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 员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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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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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经费 |
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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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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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安全协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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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程 与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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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全 措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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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第一责任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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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 教 育 局 审 批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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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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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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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表需提前七天报送审批;
(2)报送时,需附“活动方案”、“应急预案”和《告家长书(样稿)》;
(3)此表一式两份,一份报局备案,一份审批后由申请单位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