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K16385692/202308-00164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政务公开 |
| 发文机关: |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 成文日期: | 2023-07-21 | 发布日期: | 2023-07-21 |
| 发文字号: | 雨政办秘〔2023〕25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雨山区区长质量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雨山区市场监管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2612087 |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雨山区区长质量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雨政办秘〔2023〕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雨山区区长质量奖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1日
雨山区区长质量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马鞍山市雨山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促进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马鞍山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长质量奖主要授予在推动雨山区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管理和服务等质量提升工作中成绩突出,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对我区质量建设做出积极贡献的组织,是在雨山区内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的最高荣誉。
第三条 区长质量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包括区长质量奖正奖、区长质量奖提名奖。每届区长质量奖正奖获奖组织1个,区长质量奖提名奖组织1个。
第四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按照集中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坚持组织自愿、标准严格、好中选优的原则,不向组织收费、不增加组织负担。
第五条 区长质量奖的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列入评审当年区财政预算。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表彰和激励获奖组织,支持其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技术攻关、推动质量持续改进及人员质量素质提升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职责
第六条 为确保区长质量奖评定顺利进行,成立“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评委会日常工作及组织开展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第七条 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委员由区质量发展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评委会负责指导、推动、监督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审议评审规则、审定候选名单及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第八条 区长质量奖采取专家评审方式评审。由长期从事质量工作、熟悉质量管理的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一次一聘,实行组长负责制,主要负责材料审查、现场评审、撰写书面报告。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雨山经济开发区以及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本行业区长质量奖的有关工作,包括培育、推荐组织申报,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等。
第三章 评审标准及申报条件
第十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的最新版本标准。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7个部分,总分为1000分。
第十一条 区长质量奖正奖推荐名单应当是总得分达到600分以上且得分靠前的组织。参加评审的组织总得分均未达到600分的,该年度奖项空缺。
区长质量奖提名奖推荐名单应当是总分达到550分以上且得分靠前的组织。参加评审的组织总得分均未达到550分的,该年度奖项空缺。
第十二条 申报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雨山区域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3年以上的相应资质或证照;
(二)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标准制定、品牌影响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达到区域内领先水平;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已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
(四)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十三条 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评审申请: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方面政策;
(二)近3年内有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三)近3年内在国家、省、市、区级监督抽查或各级监督检查中,其产品、工程或服务被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四)近3年内存在涉税违法违规行为;
(五)近3年生产经营组织发生亏损;
(六)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评委会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发布区长质量奖申报评选通知及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申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马鞍山市雨山区区长质量奖申报表》,经乡镇、街道、雨山经济开发区或区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连同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按规定时间报送评委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并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通过审查的,向社会公示名单,公示无异议的,进入材料评审。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组开展材料评审工作,并形成材料评审报告。评委会办公室根据材料评审报告,按照得分高低顺序,确定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反馈材料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 专家评审组开展现场评审工作,对候选组织进行评价打分,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提出申报组织的优势和可改进之处。
第十九条 专家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情况,依据区长质量奖评审细则对候选组织进行综合评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评委会办公室根据综合评价报告,提出建议获奖组织名单。
第二十条 评委会对建议获奖组织名单进行审议,确定区长质量奖拟获奖名单,评委会办公室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区政府批准。
第五章 奖励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区长质量奖正奖、区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由区政府颁发证书、奖牌,并分别给予区长质量奖获奖组织30万元的奖励,给予质量奖提名奖10万元奖励。
对已获得区长质量提名奖的组织,再次申报仍评定为区长质量提名奖的,不占用当年度奖励名额,只颁发证书和奖牌,不再颁发奖金。
第二十二条 获奖组织应当积极履行向社会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义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并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创新,发挥标杆引领作用,带动雨山区总体质量水平提升。
第二十三条 获奖组织可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区长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度,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区长质量奖称号或标识。
第二十四条 申报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区长质量奖的组织,由评委会办公室提请区政府撤销其区长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和奖牌,追缴奖金,向社会公告,4年内不再受理其区长质量奖申报。
第二十五条 获奖组织在获奖后如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或其他违反区长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的,由评委会办公室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区长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和奖牌,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对评审活动中违法、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转交有关单位追究责任。对参与区长质量奖评选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公开、透明,接受媒体、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雨山区政府区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雨政秘〔2014〕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