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6385692/202407-00011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文       号: 雨政办〔2023〕6号
成文日期: 2023-07-06 名       称: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雨山区政府开放日制度》《雨山区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雨山区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
关  键 词: 政务公开
索  引 号: K16385692/202407-00011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文       号: 雨政办〔2023〕6号
成文日期: 2023-07-06
名       称: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雨山区政府开放日制度》《雨山区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雨山区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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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雨山区政府开放日制度》《雨山区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雨山区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3468            信息来源: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4-07-06  10:25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雨山区政府开放日制度》《雨山区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雨山区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76日   


 

 

雨山区政府开放日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阳光、透明、开放、服务型政府建设,搭建政府与群众之间的沟通桥梁,增进彼此了解与互信,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满意度,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开放日活动由分管政务公开的政府副区长牵头组织,政务公开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各相关部门配合。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可根据区政府开放日活动主题,结合本单位实际举办政府开放日活动。

第三条  政府开放日活动原则上每半年举办一次,举行时间为每年6-7月和11-12月,为提升活动整体效果,扩大群众影响,具体时间以政务公开办公室通知的政府开放日时间为准。 

第四条  政府开放日活动的对象,包括在雨山区工作、生活、学习,关心雨山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主要对象包括基层两代表一委员,劳动模范、道德模范及各行各业先进人物代表,基层网格长、基层群众,引进人才、创业者、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学生代表、网民代表等。单位参加的需出具介绍信,个人参加的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第五条  政府开放日活动每次邀请的代表人数控制在30-50人以内。 

第六条  政府开放日活动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浏览介绍。让公众浏览部门整体架构;由专人介绍部门机构设置、工作职能、办事程序、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参观调研。邀请公众参观党政机关办公场所、运行情况及重大项目建设现场,调研重要民生工程实施和推进情况。

(三)座谈交流。举行交流座谈会,听取政府领导有关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情况通报,向公众介绍本单位重点工作、特色亮点工作开展情况,群众代表就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民生问题与政府领导进行面对面沟通交流。

(四)其他适合的形式。根据需要安排现场考察具体场所,每次活动参观2-4个场所,需提前向被参观单位进行预约。 

第七条  每次政府开放日活动,各相关部门要在活动时间、主题内容确定后,将相关活动方案提前10天上报政务公开办公室审查备案。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收集群众代表的意见建议,及时办理并向群众代表反馈办理情况。 

第八条  政务公开办公室要对各单位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现场走访,并将活动开展情况作为政务公开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本制度由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于印发之日起实施。

 

 

雨山区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为确保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属性认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谁制作、谁认定的原则。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认定,共同制作者有提供公开审查意见的义务。

第二条  政府信息在认定公开属性前,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听取权利人的意见。不能认定公开属性的,应当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  政府信息在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一)主动公开信息。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具体包括《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的信息),应当认定为主动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只涉及部分人和事,只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生产、安排生活、开展科研等活动具有特殊作用的政府信息,可以认定为依申请公开信息。

(三)不予公开信息。包括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予以公开);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信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四)动态管理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四条  行政机关拟制公文时要明确公开属性,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应先送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查。公文成文后,应在公文附注位置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予公开等字样。对于部分公开的,应分别注明公开与不公开内容。

第五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六条  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工作,由本级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实施,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雨山区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在制度层面使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工作常态化。

第四条  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具体内容: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2)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4)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5)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对因情形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及时、主动保障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知情权。

第六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按照《雨山区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由雨山区政务公开办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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