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85772/202305-00108 | 组配分类: | 部门项目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卫健委 | 文 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名 称: | 雨山区卫健委:惠农补贴政策清单(2023年) | |
| 关 键 词: | 卫生 | ||
| 索 引 号: | K16385772/202305-00108 |
| 组配分类: | 部门项目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卫健委 |
| 文 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
| 名 称: | 雨山区卫健委:惠农补贴政策清单(2023年) |
| 关 键 词: | 卫生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补贴项目 | 政策依据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申领流程 | 发放方式 | 发放时间 | 咨询方式 | 备注 | ||||
| 国家标准 | 省级标准 | 市级标准 | 区级标准 | |||||||||||
| 1 | 雨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紧急慰藉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 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4〕68号)规定: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由省人口基金一次性发放不少于3000元的紧急抚慰金 |
当年新发生的失独家庭(到户) | —— | 3000元/户 | 3000元/户 | 3000元/户 | 村(居)卫健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由村、乡、县、市四级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县区计生协账户,由县区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 | 通过银行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0555-2367257 | ||
| 2 | 雨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圆梦行动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 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4〕68号)规定: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各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规定报销。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由指定医疗机构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其基本项目的服务费用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2万元。超出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部分,再由省人口基金在2万元限额内据实给予补助。 |
实施再生育辅助技术的失独家庭(到户) | —— | 20000元以内据实补助 | 20000元以内据实补助 | 20000元以内据实补助 | 村(居)卫健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由村、乡、县、市四级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县区计生协账户,由县区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 | 通过银行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0555-2367257 | ||
| 3 | 雨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慢性病救助 | 《关于充分发挥计生协和人口基金会在健康脱贫工作中作用的指导意见》(皖卫秘办〔2016〕447号) | 领取慢性病证明的计生特扶对象(到人) | —— | 500-2000元/人 | 500-2000元/人 | 500元/人 | 村(居)卫健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由村、乡、县、市四级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县区计生协账户,由县区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 | 通过银行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0555-2367257 | ||
| 4 | 雨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大病住院救助 | 《关于充分发挥计生协和人口基金会在健康脱贫工作中作用的指导意见》(皖卫秘办〔2016〕447号) | 当年因大病住院的计生特扶对象(到人) | —— | 1000-5000元/人 | 1000-5000元/人 | 1000元/人 | 村(居)卫健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后由村、乡、县、市四级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县区计生协账户,由县区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 | 通过银行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0555-2367257 | ||
| 5 | 雨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 2.《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 3.《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第一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4.《马鞍山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马人口〔2013〕10号)文件规定: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
对只有一个子女或农村两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发给奖励金,打卡到人 | 960元/人/年 | 省级标准(在国家标准基础上自行提标): 1.一男、双女户:960元/人/年; 2.独女户:1200元/人/年; 3.独生子女死亡:1560元/人/年; 4.独女死亡:1800元/人/年。 |
市级标准(在省标准基础上自行提标240元/年): 1.一男、双女户:1200元/人/年; 2.独女户:1440元/人/年; 3.独生子女死亡:1800元/人/年; 4.独女死亡:2040元/人/年。 |
区级标准(在省、市标准基础上自行提标120元/人/年) | 本人申报,县乡村审核、确认、公示,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时间及时录入国家信息管理系统 | 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0555-2323426 | ||
| 6 | 雨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并发症对象已纳入特别扶助对象范畴) |
1.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 另:国家自2022年7月1日起,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一级、二级、三级)分别提标每人每月120元、90元、60元,即: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520元;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390元;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260元;省级未提标;市级在此基础上,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一级、二级、三级)分别提标每人每月30元、20元、10元,即每人每月550元、410元、270元。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扶助金标准如有变动,按照新标准执行。 |
特扶:对只有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三级以上)的计划生育家庭,女方年龄满49周岁,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发给扶助金,打卡到人。 并发症: 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发给扶助金,打卡到人。 |
特扶对象: 1.独生子女伤残家庭:5520元/人/年; 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7080元/人/年; 并发症对象: 1.三级:3120元/人/年; 2.二级:4680元/人/年; 3.一级:6240元/人/年。 |
特扶对象: 1.独生子女伤残家庭:7440元/人/年; 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9600元/人/年; 并发症对象: 1.三级:3120元/人/年; 2.二级:4680元/人/年; 3.一级:6240元/人/年。 |
市级标准(特扶在省标准基础上自行提标1440元/年;并发症在省标准基础上三级、二级、一级分别自行提标120、240、360元/年;): 特扶对象: 1.独生子女伤残家庭:8880元/人/年; 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11040元/人/年; 并发症对象: 1.三级:3240元/人/年; 2.二级:4920元/人/年; 3.一级:6600元/人/年。 |
区级标准(在省、市标准基础上自行提标120元/人/年) | 本人申报,县乡村审核、确认,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时间及时录入国家信息管理系统 | 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0555-2323426 | ||
| 7 | 雨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保健费 | 1.《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二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2.《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意见》(马政办〔2012〕88)号):兑现独生子女保健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所需经费,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户籍在我区的由区财政承担。 |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2016年1月1日前出生),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二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 | —— | 夫妻每月发给不低于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直到独生子女年满16周岁 | 夫妻每月发给不低于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直到独生子女年满16周岁 | 夫妻每月发给不低于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直到独生子女年满16周岁 | 1.申请:到户籍地社区(村)申请办理; 2.受理:社区(村)收到申请材料后,确认其男方或女方为本辖区居民后,对于相关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正式受理并初审; 3.初审:社区(村)审核材料; 4.审批:街道(镇)公共服务办对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并做出是否符合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决定; 5.发放:审批通过后,街道(镇)每年在指定银行为申请人打卡发放。 |
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0555-23234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