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791222454/202303-00001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审计局 | 文 号: | 雨审通〔2023〕4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3-07 | 名 称: | 关于对2022年度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进行审计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预算执行 | ||
| 索 引 号: | 791222454/202303-00001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审计局 |
| 文 号: | 雨审通〔2023〕4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3-07 |
| 名 称: | 关于对2022年度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进行审计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预算执行 |
雨山区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雨山区审计局2023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区审计局决定派出审计组,自2023年3月13日起,对2022年度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进行审计。必要时将追溯到相关年度或延伸审计有关单位。请予以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电子数据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审计组组长:李静
审计组成员:孙贞(主审)、协审人员
廉政监督员:李静
附件:1.审计公示
2.承诺书
3.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告知书
雨山区审计局
2023年3月7日
附件1:
审 计 公 示
为坚持政务公开,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欢迎被审计单位干部职工,对审计组人员依法审计、勤政廉洁、秉公执法情况进行监督,现将有关审计事项公示如下:
一、审计项目
关于对2022年度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的审计
二、审计纪律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
(二)不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办公条件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四)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
(五)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利用审计职权或知晓的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三、区审计局审计组人员:李静、孙贞、协审人员
四、举报受理
区审计局受理举报事项
举报电话:2347942
地址:雨山行政中心南四楼 邮编:243000
附件2
承诺书
区审计局:
本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愿与你局配合,按照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财政财务收支、会计资料和相关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
本单位对所提供资料和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并愿意承担违背承诺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财务主管: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告知书
雨山区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雨山区审计局2023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区审计局决定派出审计组,自2023年3月13日起,对2022年度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进行审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请你单位于2023年3月13日前提供以下资料:
一、财政财务管理体制、历史沿革、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情况,会计机构设置及其财会人员分工情况。
二、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及其他相关纸质和电子会计资料。
三、2022年度财政专户开立、销户及余额情况。
四、承诺书。
五、区人大关于2022年度年初预算、预算调整批准情况相关的文件材料,财政部门年初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编制情况及预算批复相关的电子和纸质材料。
六、2022年度其他经济监督部门检查的结论材料,上级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审计报告。
七、关于经济工作和财政财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函件通知、会议记录(纪要)和内部规章制度等资料。
八、2022年度财政经济工作目标文件,本地区、本单位年度财政经济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统计报表。
九、2022年度向区人大作的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以及区人大的审议结果情况。
十、2022年度单位有关重大经济事项遗留问题的说明材料和未决诉讼事项的情况说明。
十一、审计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或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其他情况。
以上要求提供的资料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完成审计项目应当具备的资料,请你单位支持配合并按时提供。
如你单位没有提供或没有完整提供所列资料,应书面说明情况,并积极补充完备,否则将自行承担因没有提供资料或没有完整提供资料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如果认为所列资料超出了审计机关的权限范围和审计工作需要,请向审计组或审计机关反映。
对你单位提供的资料,审计组将严格遵守审计保密纪律,除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用于审计工作之外的目的。
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罚款等;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由审计机关视情节对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或者移送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责任的追究,不能代替或免除被审计单位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