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92866134/202308-00080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含依据、条件、程序)
发布机构: 雨山区市场监管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02-17 名       称: 雨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后公共服务清单
关  键 词: 政务公开
索  引 号: 092866134/202308-00080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含依据、条件、程序)
发布机构: 雨山区市场监管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02-17
名       称: 雨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后公共服务清单
关  键 词: 政务公开

雨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后公共服务清单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4067            信息来源:  雨山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  2023-02-17  09:19

附表2  
(雨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后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构
1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宣传

1.《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

第十一条: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

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

传、培训工作。

2.《关于同意单独设立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批复》

(皖编办〔2011〕117号):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全省药

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药物滥用的信息收集、

分析评价、网络管理和宣传培训等日常监测工作。

药化械室
2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和监测宣传

1.《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建设的指

导意见》(食药监械监〔2013〕205号):省(区、市)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

不良事件信息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组织开展严重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医疗

器械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

宣传和培训。

2.《关于同意单独设立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批复》

(皖编办〔2011〕117号):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全省药

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药物滥用的信息收集、

分析评价、网络管理和宣传培训等日常监测工作。

药化械室
3 药品零售(含连锁门店)经营许可证补办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

应当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发证机关制定的媒体上登载

遗失声明。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

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化械室
4 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

关于印发《安徽省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皖食药监药化流〔2016〕20号)第

四条: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过

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药化械室
5 专利维权资助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 皖政〔2017〕52号)第十条第二款:对专利权人涉外维

权诉讼费,省、市(县)各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

用补助。

知识产权室
6 安徽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认定

1.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等33家单位联合发文《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 营造

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的实施意见》(皖工商消字[2018]32号)

:五、创建方法(二)公示程序中明确规定,由各级消保

委联合牵头职能部门予以公示、授牌。

2.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共安徽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

化委员会办公室、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31家单位联

合发文《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放心满意消费创建活动加强

消费环境建设的意见》(皖市监发〔2021〕29号):一、

总体要求(三)主要目标明确规定,以开展“五个放心”

承诺、培育示范典型为主要内容,实施新一轮放心满意消

费创建评选认定“百千万工程”,新增放心满意消费示范

单位省级百家、市级千家、县级万家。

市场室
7 企业登记信息服务

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成立安徽省工商企业信

息咨询服务中心的批复》(皖编办〔1996〕64号):根据

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工商企业登记代理及有关信息咨询等

服务业务。

行政服务中心
8 企业质量技术方面守法状况公示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

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号)之附件《企业上市

(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十四)》:负责指导和协

调全省质监系统为符合相关要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出具质量

技术方面的守法状况证明。

质量室
9 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中发〔2019〕17 号):(三十五)强化普法和科普宣传。在

中小学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教育,有条件的主流媒体可开办食

品安全栏目,持续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和食品安全进农村、

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等宣传活动,提升公众食品安全素养,

改变不洁饮食习俗,避免误采误食,防止发生食源性疾病。

食品一室
10 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第十一条:负责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

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推进安全宣传“

五进”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20﹞3 号)。
3.《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

管理部关于印发推进安全宣传“五进”工作方案的通知》(皖

安办﹝2020﹞59 号)

特种设备室
11 特种设备事故风险预警信息发布

1.《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第四十二条:国家建

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

政〔2006〕84号):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建

立健全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

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等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关于加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

力的意见》(皖质发〔2007〕13号):定期分析特种设备事故趋

势,提出预防措施,及时发出事故预测、预警。

特种设备室
12 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

门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

案和信息查询系统。

特种设备室
13 指导企业编制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演练

1.《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

通知》(市监办函〔2020〕1971 号):按照“统筹安排、分头

实施”“谁编制、谁演练”原则,同步评估规划应急预案制修

订和演练,规范应急预案编制、审批、演练、修订等工作流程,

强化应急预案衔接协调,着力提高应急预案科学性、针对性和适

用性,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有效发挥应急预案在市场监管重

大风险防控和突发事件应对中的基础性作用。
2.《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暂行)〉的通知》(皖市监办发〔2019〕39号):3.4 特种

设备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建

立专、兼职救援队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预案和现

场处置措施,加强从业人员应急培训,组织开展演练。

特种设备室
14 市场监管科技周宣传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质检科普工作的指导意

见》(国质检科〔2013〕392号):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科普工作方针政策,在质检系统内不断增

强科普意识,充分发挥质检科技资源优势,将科普工作与质检

业务工作有效结合,通过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内容丰富、形

式多样的群众性科普活动,积极向全社会普及科技知识,在更

大范围、更深层次宣传质检工作,充分展示科学权威、可亲可

信的人民质检形象,不断增强社会各界对质检工作的信心与信

任,为持续提高全民科技素质做出不懈努力,为国家科普事业

发展和建设创新型国家做出应有的贡献。

质监室
15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实转报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8号)第二十

条: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

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

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

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

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

产品保护。
2.《关于印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的通知》(国

质检科〔2009〕222号)第十九条: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

内的生产者需要使用地理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向批准公告

中确定的当地质检机构提出申请。第二十条 省级质检机

构对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将相关信息

和专用标志使用汇总表分别以书面方式和电子版报国家质

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核准企业使用标志保护产品

专用标志的公告。

知识产权室
16 专利政策咨询 省市场监管局日常咨询服务。 知识产权室
17 开展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

《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知识

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开展好相

关宣传活动。

知识产权室
18 知识产权有关知识宣传

《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方案》(皖政〔2016〕64号):

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

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普及型教育,加强知识产

权公益宣传和咨询服务,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使尊重

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理念深入人心,为知识产权强省

建设营造良好氛围。 

知识产权室
19 证照遗失补领、换发申请

1.《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营业执照

遗失或者毁坏的,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登记证和代表证遗失或者毁坏的,代

表机构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行政服务中心
20 申请增加、减少证照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营业执照分为正本

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营业执照样

式、电子营业执照标准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行政服务中心
21 消费警示信息发布

1.《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履行工商行政管理

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二)建立

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预警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消费警示信息;

(三)宣传、普及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知识。
2.《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

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

和咨询服务,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市场室
22 消费者投诉受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

性职责:(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办公室、各所
23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

国际消联确定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作为国际消联成员中国消

费者协会每年发文要求各省市区消保委(消协)组织开展好

3•15宣传活动。

市场
24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信息发布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

益性职责:(八)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

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2.《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

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或者征信机构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

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市场
25 消费者投诉分析报告发布

《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应当定期发布消费者投诉分析报告,向社会披露经核实的消费者

投诉情况。

市场
26 组织申报专利权质押贷款补贴

1.《安徽省专利条例》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资

金补助、风险补偿、创业投资引导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开展专

利质押贷款等业务,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专利实施的信贷支持,促

进专利产业化。鼓励金融机构提供相应服务。2.《安徽省人民政

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

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省一

次性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50%予以补助,补助最高可

达20万元。

知识产权室
27 协助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

1.《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战略性

新兴产业聚集发展工程实施方案等的通知》(皖办发〔201361

号):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简化知识产

权质押融资流程。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知识产权室
28 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17号令)

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

可证补办申请书;(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

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

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

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因遗失、损

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

原证书保持一致。

行政服务中心
29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损坏补(换)发

1.《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

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2.《安徽省

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市监食生〔2020号)第三十五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

损坏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

品小作坊登记证补办申请;(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损坏的,应当

提交损坏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原登记机关

应当在受理后 5 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小

作坊登记证,登记证编号不变,登记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行政服务中心
30 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遗失、损坏补(换)发

1.《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收到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材料的,应当派人

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发放小餐饮信息

公示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督促、指导

其限期整改。
2.《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流〔201752)第十六条:《食品摊贩

信息公示卡》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向原备案机构申请补办(附件2),

补发的《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

书保持一致。

行政服务中心
31 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遗失、损坏补(换)发

1.《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收到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材料的,应当派人到经营

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发放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食

品摊贩信息公示卡;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
2.《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消〔201753号)第二十一条:安徽省

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向原备案机构申请补办,补

发的《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

书保持一致。 

行政服务中心
32 国家级或省级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申报

《安徽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示范区项目审批的程序

包括:申请、初审、综合评审、审批(推荐上报)。(二)初审:国家级、

省级示范区由各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示范区提交

的申请和《示范区任务书》的内容,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质监室
33 开展安全用药月活动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药品安全及促进高质量发展

规划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药监综〔2022〕26号)三、主要任务(三)

完善药品安全治理体系5.强化多部门治理协同。发挥药学科技社团组织、

新闻媒体作用,加大科普宣传力度,举办全国安全用药月和医疗器械、

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等品牌活动,提升全民安全用药用械用妆科学素养。

药化械室
34 省级以上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申报

《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国标委服务联〔200947号)第三条:

试点分为国家级试点和省级试点。国家级试点工作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

员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组织和管理,并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

共同推进。省级试点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发

展和改革委牵头组织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国家级试点原

则上应在省级试点工作成功的基础上建设。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试

点申请的受理和推荐,开展服务性组织建立标准体系及开展标准化工作

的咨询服务与指导,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组织地方发展和改革

委及相关部门的专家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复查。

质监室
35 特色价签监制服务

1.《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2010年第8号令)

第七条:需要增减标价内容以及不宜标价的商品和服务,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2.适应企业需求。

市场室
36 消费者诉讼支持服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

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市场室
37 建立诚信承诺联盟

1.《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

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八)指导经营者建立和解、先行赔付工作机制。
2.《省消费者协会诚信承诺企业联盟入盟办法(试行)》第五条:入盟

企业应公开作出下列承诺:(三)入盟企业如与消费者发生消费纠纷,

立足先行和解。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制度,设立专门(兼职)的处理机构,

配备专(兼)职调解人员以及相应办公设备,妥善化解消费纠纷。在与

消费者无法和解的情况下,接受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公平的调解结果,

遵守和执行调解协议。

市场室
38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

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

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审批室
注:
1.“
事项名称应填写规范、完整。
2.“
办理依据应规范填写依据名称、条款及具体内容。
3.“
实施机构应明确到具体科室、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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