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92866134/202308-00080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含依据、条件、程序)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市场监管局 | 文 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3-02-17 | 名 称: | 雨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后公共服务清单 |
| 关 键 词: | 政务公开 | ||
| 索 引 号: | 092866134/202308-00080 |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含依据、条件、程序)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市场监管局 |
| 文 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3-02-17 |
| 名 称: | 雨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后公共服务清单 |
| 关 键 词: | 政务公开 |
| 附表2 | |||
| (雨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后公共服务清单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 理 依 据 | 实施机构 |
| 1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宣传 |
1.《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 第十一条: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 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 传、培训工作。 2.《关于同意单独设立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批复》 (皖编办〔2011〕117号):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全省药 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药物滥用的信息收集、 分析评价、网络管理和宣传培训等日常监测工作。 |
药化械室 |
| 2 |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和监测宣传 |
1.《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建设的指 导意见》(食药监械监〔2013〕205号):省(区、市)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 不良事件信息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组织开展严重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医疗 器械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 宣传和培训。 2.《关于同意单独设立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批复》 (皖编办〔2011〕117号):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全省药 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药物滥用的信息收集、 分析评价、网络管理和宣传培训等日常监测工作。 |
药化械室 |
| 3 | 药品零售(含连锁门店)经营许可证补办 |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 应当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发证机关制定的媒体上登载 遗失声明。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 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
药化械室 |
| 4 | 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 |
关于印发《安徽省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皖食药监药化流〔2016〕20号)第 四条: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过 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
药化械室 |
| 5 | 专利维权资助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 皖政〔2017〕52号)第十条第二款:对专利权人涉外维 权诉讼费,省、市(县)各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 用补助。 |
知识产权室 |
| 6 | 安徽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认定 |
1.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等33家单位联合发文《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 营造 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的实施意见》(皖工商消字[2018]32号) :五、创建方法(二)公示程序中明确规定,由各级消保 委联合牵头职能部门予以公示、授牌。 2.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共安徽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 化委员会办公室、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31家单位联 合发文《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放心满意消费创建活动加强 消费环境建设的意见》(皖市监发〔2021〕29号):一、 总体要求(三)主要目标明确规定,以开展“五个放心” 承诺、培育示范典型为主要内容,实施新一轮放心满意消 费创建评选认定“百千万工程”,新增放心满意消费示范 单位省级百家、市级千家、县级万家。 |
市场室 |
| 7 | 企业登记信息服务 |
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成立安徽省工商企业信 息咨询服务中心的批复》(皖编办〔1996〕64号):根据 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工商企业登记代理及有关信息咨询等 服务业务。 |
行政服务中心 |
| 8 | 企业质量技术方面守法状况公示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 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号)之附件《企业上市 (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十四)》:负责指导和协 调全省质监系统为符合相关要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出具质量 技术方面的守法状况证明。 |
质量室 |
| 9 | 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中发〔2019〕17 号):(三十五)强化普法和科普宣传。在 中小学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教育,有条件的主流媒体可开办食 品安全栏目,持续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和食品安全进农村、 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等宣传活动,提升公众食品安全素养, 改变不洁饮食习俗,避免误采误食,防止发生食源性疾病。 |
食品一室 |
| 10 | 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第十一条:负责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 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五进”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20﹞3 号)。 管理部关于印发推进安全宣传“五进”工作方案的通知》(皖 安办﹝2020﹞59 号) |
特种设备室 |
| 11 | 特种设备事故风险预警信息发布 |
1.《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第四十二条:国家建 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政〔2006〕84号):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建 立健全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 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等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力的意见》(皖质发〔2007〕13号):定期分析特种设备事故趋 势,提出预防措施,及时发出事故预测、预警。 |
特种设备室 |
| 12 | 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 门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 案和信息查询系统。 |
特种设备室 |
| 13 | 指导企业编制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演练 |
1.《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 通知》(市监办函〔2020〕1971 号):按照“统筹安排、分头 实施”“谁编制、谁演练”原则,同步评估规划应急预案制修 订和演练,规范应急预案编制、审批、演练、修订等工作流程, 强化应急预案衔接协调,着力提高应急预案科学性、针对性和适 用性,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有效发挥应急预案在市场监管重 大风险防控和突发事件应对中的基础性作用。 (暂行)〉的通知》(皖市监办发〔2019〕39号):3.4 特种 设备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建 立专、兼职救援队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预案和现 场处置措施,加强从业人员应急培训,组织开展演练。 |
特种设备室 |
| 14 | 市场监管科技周宣传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质检科普工作的指导意 见》(国质检科〔2013〕392号):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科普工作方针政策,在质检系统内不断增 强科普意识,充分发挥质检科技资源优势,将科普工作与质检 业务工作有效结合,通过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内容丰富、形 式多样的群众性科普活动,积极向全社会普及科技知识,在更 大范围、更深层次宣传质检工作,充分展示科学权威、可亲可 信的人民质检形象,不断增强社会各界对质检工作的信心与信 任,为持续提高全民科技素质做出不懈努力,为国家科普事业 发展和建设创新型国家做出应有的贡献。 |
质监室 |
| 15 |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实转报 |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8号)第二十 条: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 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 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 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 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 产品保护。 质检科〔2009〕222号)第十九条: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 内的生产者需要使用地理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向批准公告 中确定的当地质检机构提出申请。第二十条 省级质检机 构对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将相关信息 和专用标志使用汇总表分别以书面方式和电子版报国家质 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核准企业使用标志保护产品 专用标志的公告。 |
知识产权室 |
| 16 | 专利政策咨询 | 省市场监管局日常咨询服务。 | 知识产权室 |
| 17 | 开展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 |
《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知识 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开展好相 关宣传活动。 |
知识产权室 |
| 18 | 知识产权有关知识宣传 |
《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方案》(皖政〔2016〕64号): 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 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普及型教育,加强知识产 权公益宣传和咨询服务,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使尊重 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理念深入人心,为知识产权强省 建设营造良好氛围。 |
知识产权室 |
| 19 | 证照遗失补领、换发申请 |
1.《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营业执照 遗失或者毁坏的,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登记证和代表证遗失或者毁坏的,代 表机构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
行政服务中心 |
| 20 | 申请增加、减少证照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营业执照分为正本 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式、电子营业执照标准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
行政服务中心 |
| 21 | 消费警示信息发布 |
1.《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履行工商行政管理 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二)建立 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预警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消费警示信息; (三)宣传、普及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知识。 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 和咨询服务,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
市场室 |
| 22 | 消费者投诉受理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 性职责:(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
办公室、各所 |
| 23 |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 |
国际消联确定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作为国际消联成员中国消 费者协会每年发文要求各省市区消保委(消协)组织开展好 3•15宣传活动。 |
市场 |
| 24 |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信息发布 |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 益性职责:(八)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 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或者征信机构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 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
市场 |
| 25 | 消费者投诉分析报告发布 |
《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应当定期发布消费者投诉分析报告,向社会披露经核实的消费者 投诉情况。 |
市场 |
| 26 | 组织申报专利权质押贷款补贴 |
1.《安徽省专利条例》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资 金补助、风险补偿、创业投资引导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开展专 利质押贷款等业务,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专利实施的信贷支持,促 进专利产业化。鼓励金融机构提供相应服务。2.《安徽省人民政 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 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省一 次性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50%予以补助,补助最高可 达20万元。 |
知识产权室 |
| 27 | 协助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 |
1.《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战略性 新兴产业聚集发展工程实施方案等的通知》(皖办发〔2013〕61 号):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简化知识产 权质押融资流程。 |
知识产权室 |
| 28 | 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17号令) 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 可证补办申请书;(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 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 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 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因遗失、损 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 原证书保持一致。 |
行政服务中心 |
| 29 |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损坏补(换)发 |
1.《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 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2.《安徽省 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市监食生〔2020〕2 号)第三十五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 损坏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 品小作坊登记证补办申请;(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损坏的,应当 提交损坏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原登记机关 应当在受理后 5 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小 作坊登记证,登记证编号不变,登记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
行政服务中心 |
| 30 | 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遗失、损坏补(换)发 |
1.《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收到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材料的,应当派人 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发放小餐饮信息 公示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督促、指导 其限期整改。 (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流〔2017〕52号)第十六条:《食品摊贩 信息公示卡》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向原备案机构申请补办(附件2), 补发的《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 书保持一致。 |
行政服务中心 |
| 31 | 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遗失、损坏补(换)发 |
1.《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收到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材料的,应当派人到经营 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发放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食 品摊贩信息公示卡;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 (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消〔2017〕53号)第二十一条:安徽省 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向原备案机构申请补办,补 发的《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 书保持一致。 |
行政服务中心 |
| 32 | 国家级或省级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申报 |
《安徽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示范区项目审批的程序 包括:申请、初审、综合评审、审批(推荐上报)。(二)初审:国家级、 省级示范区由各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示范区提交 的申请和《示范区任务书》的内容,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
质监室 |
| 33 | 开展安全用药月活动 |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药品安全及促进高质量发展 规划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药监综〔2022〕26号)三、主要任务(三) 完善药品安全治理体系5.强化多部门治理协同。发挥药学科技社团组织、 新闻媒体作用,加大科普宣传力度,举办全国安全用药月和医疗器械、 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等品牌活动,提升全民安全用药用械用妆科学素养。 |
药化械室 |
| 34 | 省级以上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申报 |
《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国标委服务联〔2009〕47号)第三条: 试点分为国家级试点和省级试点。国家级试点工作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 员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组织和管理,并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 共同推进。省级试点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发 展和改革委牵头组织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国家级试点原 则上应在省级试点工作成功的基础上建设。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试 点申请的受理和推荐,开展服务性组织建立标准体系及开展标准化工作 的咨询服务与指导,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组织地方发展和改革 委及相关部门的专家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复查。 |
质监室 |
| 35 | 特色价签监制服务 |
1.《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2010年第8号令) 第七条:需要增减标价内容以及不宜标价的商品和服务,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
市场室 |
| 36 | 消费者诉讼支持服务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 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
市场室 |
| 37 | 建立诚信承诺联盟 |
1.《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 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八)指导经营者建立和解、先行赔付工作机制。 企业应公开作出下列承诺:(三)入盟企业如与消费者发生消费纠纷, 立足先行和解。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制度,设立专门(兼职)的处理机构, 配备专(兼)职调解人员以及相应办公设备,妥善化解消费纠纷。在与 消费者无法和解的情况下,接受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公平的调解结果, 遵守和执行调解协议。 |
市场室 |
| 38 |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 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 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
审批室 |
| 注: 1.“事项名称”应填写规范、完整。 2.“办理依据”应规范填写依据名称、条款及具体内容。 3.“实施机构”应明确到具体科室、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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