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6385772/202302-00039 组配分类: 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雨山区卫健委 文       号:
成文日期: 名       称: 雨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关  键 词: 卫生
索  引 号: K16385772/202302-00039
组配分类: 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雨山区卫健委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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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雨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关  键 词: 卫生

雨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2315            信息来源:  雨山区卫健委         发布时间:  2023-03-01  17:25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马鞍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突发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订有关预案。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区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区政府和卫生健康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1.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我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 涉及我区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及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

(4)霍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1)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本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

(3)霍乱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或本行政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本行政区域,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8)肠出血性大肠杆菌(EHEC O157∶H7)感染性腹泻在本行政区域内1周发生3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

(9)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4) 肠出血性大肠杆菌(EHEC0157∶H7)感染性腹泻在本行政区域内1周发生3例以下。

(5)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区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区政府设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区政府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区卫生健康委主任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对于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指挥分别由区长、常务副区长担任。分管副区长任常务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区卫生健康委、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纪委、区教育局、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委、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红十字会等部门。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卫生健康委主任担任。主要负责应急指挥部24小时值班贯彻执行区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命令和指示,迅速准确上传下达,确保信息畅通,协调指导各项工作;负责区应急指挥部有关会务安排、文字综合、信息上报、各类文件资料整理和归档以及后勤保障工作。

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2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区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及时报道经授权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积极主动正确引导舆论,有针对性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科学知识教育和普及工作。

区政府办负责传达区政府领导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的要求,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区纪委负责监督检查相关单位的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区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区教育局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区公安分局密切注意疫情动态与疫情有关的社会问题,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相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区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以及城镇职工涉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保障政策。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等级、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做好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动物疫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预警信息。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保护监测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区住建交运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安全供水,预防和控制因城镇居民供水安全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物资的质量,生产应急物资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维护市场秩序,落实集贸市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

区经信局打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囤积商品、哄抬物价等行为,确保市场物价稳定。

区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继续的人道主义援助。

2.3 区应急指挥部工作组

 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处置需要下设8个工作组,即综合协调组、疾病预防控制组、医疗救治组、宣传教育组、物资保障组、环境卫生组、治安防范组、督查组。

综合协调组: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民政局等部门参加。负责综合协调日常事务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和重要工作的督办;负责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联系和协调;承办其他相关事宜。

疾病预防控制组:区卫生健康委分管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副主任担任组长,组成成员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组负责制定传染病预防实施方案,实施疫情监测,开展统计、上报;负责对病人、疑似病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处理,配合作出临床诊断;落实预防控制措施;负责指导对密切接触者的调查处置和全区各部门、各单位的消杀灭工作。

医疗救治组:区卫生健康委分管医疗副主任担任组长,组成成员有辖区各级医疗机构负责人。医疗救治组对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人力、物资资源的统一调配,组织实施对病人的各项转运、救治工作,并防止医院内感染发生。

宣传教育组:区委宣传部部长担任组长,区卫生健康委分管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组成成员有区委宣传部区卫生健康委。宣传教育组负责现场报道有关事件防控措施、全区防控工作开展情况;广泛开展事件防控科普直至的宣传;组织安排新闻发布,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物资保障组:区商务局局长担任组长,组成成员有区商务局、区经信委、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人社局、区卫生健康委分管负责人。物资保障组负责统计全区抢救设备、药品及防护物资的库存和需求情况;全区抢救设备、药品、防护物资的保障和统一调配;督促有关部门平抑无甲,保障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

环境卫生组:区爱卫办主任担任组长,组成成员有区爱卫办、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城管局分管负责人。环境卫生组负责组织开展全区爱国卫生运动,整治全区环境卫生。

治安防范组:区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组长,组成成员有区公安分局、武警支队分管负责人。治安防范组负责交通疏导,疫点、疫区现场封锁的治安管理工作,加强网络监管,维护社会秩序,打击违法犯罪。

督查组:区纪委主任担任组长,组成成员有区纪委、区卫生监督所分管负责人。督查组负责督查全区抢救设备、药品和防护物资准备情况;区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预防控制措施落实情况;人员到位及工作开展情况。
    2.4 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卫生健康委在市专家咨询委员会指导下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认定以及所采取的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2.5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5.1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和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5.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开展健康教育。

2.5.3 卫生监督机构:主要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卫生监督工作,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执法稽查工作。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见附件2。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以及全区统一的举报电话,各级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体系见附件3。

区卫健委按照国家和省卫计委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在市卫计委的指导下、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加强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省、市预警信息以及医院、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测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b.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c.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d.区人民政府。

e.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健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区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视情及时向相关区级行政部门通报信息。

3.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执行。

3.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3.3.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见附件3。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  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政府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由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由省卫生健康委提出启动建议,报请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并向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由市卫生健康委提出启动建议,报请市级人民政府或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并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启动建议,报请区人民政府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省性、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预警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我区接到外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区卫生健康委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区发生,并服从市卫生健康委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2.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反应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由国务院负责处置。立即启动本预案,在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省、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协调区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2.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应急反应

由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在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区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2.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反应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2.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区政府和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区卫生健康委根据工作需要报请市卫生局提供技术支持,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发展。

4.3应急响应措施

4.3.1  区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政府报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类甲类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报请国务院决定。

(4)强制控制措施:区政府可以在市政府批准的情况下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焦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3.2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督导检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技术培训: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6)普及卫生知识: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在市专家组的指导下,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3.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和确诊。

(2)协助疾病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4.3.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区疾控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指导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市、省和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技术标准和规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区卫生健康委确保国家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及时实施。

(5)技术培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4.3.5  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学校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3.6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我区接到外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期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级人民政府或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市、区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区政府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5  善后处理

5.1  恢复生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取消限制性措施,恢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2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和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5.3 奖励

区人事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4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5  抚恤和补助

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6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区政府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与全市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顺利开展。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按照国家和省、市统一要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建立与全市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是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的覆盖区及乡(镇)、街道的网络系统,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实施。

要在充分利用现在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全省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础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施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6.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区范围内建成符合区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

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要,由我市建立1个相应规模的紧急救援中心,并根据需要选择综合医院急诊科建立急救网络。

(2)传染病救治机构

由我市建立传染病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观察室。

6.1.4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根据建立全市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的要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6.1.5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1)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2)应急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计算机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及时对队伍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6.1.6  演练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演练。

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6.2  物资、经费保障

6.2.1  物资储备

区卫生健康委、区经信局、区财政局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储备。区卫生健康委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区经信局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区财政局保障物资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院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卫生健康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向区经信局和区财政局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2.2  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按规定落实对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需要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给予经费支持。

6.3  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6.4  法律保障

区政府法制办、区委计委等有关部门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规章制度,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法规。

6.4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传播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旅行建议是指国务院为防止疫病因人员流动进一步扩散蔓延,向社会公众发现的尽量避免或减少到疫区非必要旅行的建议。

7.2  应急机构联系方式

区卫生健康委联系电话:0555—2232116(工作时间);0555-2232136(值班),传真:0555--2232136。

7.3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来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等级;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4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市领导同志的指示;应急处理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问题。

7.5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结束应急,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发布时间。

7.6  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区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区政府备案。

本预案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同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7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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