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595703492/202301-00019 | 组配分类: | 涉企收费清单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发改委 | 文 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名 称: | 雨山区2024年区级涉企收费清单 | |
| 关 键 词: | 收费 清单 | ||
| 索 引 号: | 595703492/202301-00019 |
| 组配分类: | 涉企收费清单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发改委 |
| 文 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
| 名 称: | 雨山区2024年区级涉企收费清单 |
| 关 键 词: | 收费 清单 |
|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 |||||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和对象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 1 | 诉讼费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第481号令);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函〔2011〕217号 | 诉讼案件当事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雨山区人民法院 |
| 2 | 水资源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08〕79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商〔2014〕1号、皖价商〔2015〕66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发改价费〔2019〕622号 |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雨山区农水局 |
| 3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财〔201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发改价格〔2014〕8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财综〔2014〕 328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费〔2014〕160号、皖价费〔2017〕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17〕77号;财政部财税〔2020〕58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 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省水利厅皖税函〔2020〕258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皖发改价费函〔2022〕127号;省水利厅皖水保函〔2022〕189号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雨山区税务局 |
| 4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建城字[1996]565号、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建城字[1996]640号、省建设厅城建[2002]232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 | 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雨山区城管局 |
| 二、政府性基金 | |||||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和对象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 1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财综[2003]1008号、财综[2015]2241号 |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 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工程确需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雨山区农委 |
| 注:1.责任事项 | 2.追责情形 | ||||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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