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日期:2019-01-18
| 索引号: | K16385692/202212-00040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审计 |
| 发文机关: |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审计 |
| 成文日期: | 2014-10-19 | 发布日期: | 2014-10-19 |
| 发文字号: | 雨政〔2014〕86号 | 有 效 性: | 废止 |
| 标 题: | 雨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雨山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的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2320335 |
雨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雨山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的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雨政〔2014〕8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雨山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雨山区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9日
雨山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投资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和《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市政府令第45号)及其补充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投资建设或者代建,由政府回购的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五)区人民政府规定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调查。
第五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下列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一)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涉及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事项;
(三)政府指定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对于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变更事项,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经设计单位、区发改经信委、区财政局、区重点局、区审计局、监理单位等单位进行现场会商和共同论证,确需变更的,按下列程序进行处理:
(一)属于项目变更的事项。对因政策、水文、地质等因素需要变更原初步设计批复中确定的设计规模、设计内容、设计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会同区重点局向区发改经信委提出项目变更及调整概算申请,区发改经信委组织相关部门审核论证后,提出意见报区政府研定。
(二)属于工程量变更,造成概算增加的事项。对于因施工图与现场情况不符或其它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设计增加的,其中10万元(含)以下变更,经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组织施工;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变更,经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重点局、区审计局、监理、项目单位等单位进行现场会审,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组织施工;20万元以上变更,由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重点局、区审计局、监理、项目单位等单位进行现场会审,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组织施工,若遇特殊情况,急事先办,及时补办完善手续。
未经上述变更程序的,审计机关开展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时,视同按图施工,本事项应在相关合同文本中注明。
第七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依法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编制、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及执行、隐蔽工程交接、工程变更等重要事项进行内部监督。具体工作应当主动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建设单位应作为第一负责人,积极协调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配合审计工作。对建设、施工等单位配合不到位的审计项目,区审计局在函告1次后,仍无法推动的,由相关单位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停审或退审项目工程余款。区审计局加强工程款支付情况监督检查力度。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审计监督全覆盖制度,完善项目协审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区审计机关可以按投资规模大小和类别采取不同的审计方法,采取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协审工作,同时区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专业资格人员参加项目审计结果复核工作,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的审计结果进行复核,若误差率高于5%,则此项目协审的社会中介机构自动退出,两年内不得参与本区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若误差率高于3%—5%,则此项目协审的社会中介机构自动退出,一年内不得参与本区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相关人员的指导与监督。
第九条 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包括聘请相关人员及购置必要专用设备等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区政府予以保证。具体经费使用及管理办法由区审计局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建设项目审计,视同年度项目计划管理。
审计机关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征求区发改经信委、区财政局等部门的意见。区发改经信委、区财政局等部门应当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审计机关。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共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项目的实施情况报送申计机关。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行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申报制度。的入年度审计计划管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项目竣工并经验收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直接向审计机关申报审计。
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资料。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送审计资料的,应当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经了解、核实后给予书面回复,明确延迟报送审计资料时间。在规定的期限内既不报送审计资料又不书面报告延迟报送的原因,或者超过审计部门回复规定的延迟时间的,审计机关应向建设单位发送书面催审函;到期仍不报送的,审计机关可以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对在项目审计期间拒不配合审计工作的施工单位,审计机关要积极会同区住建委,上报市主管部门,共同出台相关制约和处罚措施,并建立针对施工单位的监管联动机制。
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组织单位内审机构或者有关人员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审计机关报送完资料后,审计过程中只允许建设单位补充1次相关资料。但补充报送的资料系证明或解释之前所报资料的除外。
第十二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1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含征迁费用),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施工、竣工投产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此项工作由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和管理,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不得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跟踪审计费用详见(附件)作为参考。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重要事项实施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概(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监理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审计核减的工程送审造价,建设单位应计提审减金额的1—3%,专项用于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费用;审减率超过10%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由项目建设单位代扣;此事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五条 为了进一步遏制高估冒算行为的苗头,根据单项工程审减情况,对审减率进行分档划分计算高估冒算违约金,审减率10%—20%(含)的,按照审减率10%以上部分审减额的10%收取;审减率20%以上的,按照审减率10%以上部分审减额的20%收取,并由建设单位代扣上缴区财政。
对后期还将开展价款结算审计的工程预算审计项目,暂不收取高估留算违约金;对按照工程预算审计结果实行包千项目,后期不再审计的,应按市政府第45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收取高估冒算违约金。
建设单位在向审计机关申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合同(协议)中明确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规模确定审计期限,审计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情况,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单位支付结算款项以及建设项目竣工后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并作为评价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依据之一。
对重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审计机关竣工决算审计后,有关部门方可批准财务决算。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抄送区发改经信委、区财政局等部门。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或抽查结果经区政府批准后,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或抽查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子行政处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要求申报审计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由审计机关贵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追兖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据实结算,对已多付的工程价款,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或者依法予以收缴;对少计工程价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和建设项目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成者鞠请的相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停止其承担的工作,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和《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市政府令第45号)及其补充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1月24日区政府出台的《雨山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琅踪服务费用参考费率(上限值)
附件
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跟踪服务费用参考费率(上限值)
费率: %
|
收费基础 |
工程类别 |
单位工程金额(万元) |
|||||||
|
100以内 |
200以内 |
500以内 |
1000以内 |
2000以内 |
5000以内 |
10000以内 |
10000以上 |
||
|
合同价 |
建筑工程 |
11 |
10 |
9 |
8 |
7.2 |
6.4 |
5.6 |
4.8 |
|
合同价 |
装饰工程 |
12 |
10.8 |
9.6 |
8.5 |
8 |
6.4 |
|
|
|
合同价 |
市政园林工程 |
10 |
9 |
8.1 |
7.2 |
6.48 |
5.76 |
5.04 |
4.32 |
|
合同价 |
安装工程 |
12 |
10.8 |
9.6 |
8.8 |
8 |
7.2 |
6.4 |
6.4 |
|
服务内容: 1.制定造价控制的实施细则。确定控制日标;2.根据施工承包合同价、进度计划、编织承包合同的明细工程款现金流量图表,根据工程进度编制工程用款计划书;3.参与工程造价控制的有关会议;4.负责对施工单位上报的每月完成工作量月报进行审核,并提供当月付款建议书,经业主认可后作为支付当月进度款的依据;5.承发包双方提出索赔时,为委托方提供咨询意见;6.协助业主及时审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造价控制日标,并向业主提供造价控制动态分析报告;7.及时核定分阶段完工的分部工程结算,提供整套结算报告及各项费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