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日期:2019-01-18
| 索引号: | K16385692/202212-00034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财政 |
| 发文机关: |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财政 |
| 成文日期: | 2006-10-16 | 发布日期: | 2006-10-16 |
| 发文字号: | 雨政办〔2006〕37号 | 有 效 性: | 废止 |
| 标 题: |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雨山区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2320335 |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雨山区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雨政办〔2006〕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雨山区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0月16日
雨山区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社区民主自治,把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社区居委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在社区议事委员会领导下实行民主管理。社区居委会要严格按照财务法规、行政法规和有关财务规定,管理、使用好各项经费。
第三条 经费主要用途。社区居委会的经费用于社区建设、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社区党组织活动、社区居委会办公等。
第四条 经费收入。社区居委会的收入是指市、区和乡镇、街道的拨款、社区共建费及其它收入。社区居委会按规定收取的各项资金必须及时足额记入本社区帐户。
第五条 经费支出。
(一)社区居委会的各项支出和专项活动经费,在本社区帐户内支出。
(二)社区居委会经费支出,手续必须齐全,符合有关财务制度。
(三)购置固定资产,纳入街道预算中,由区财政按规定统一采购,经费由社区居委会支付。
(四)社区共建经费和其他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及时记入社区帐户。
第六条 审批权限。
(一)社区居委会的各项支出,实行书记审核、主任审批,并有经办人、证明人二人以上签字。1000元以上的经费支出需经乡镇、街道同意后按上述程序报销。
(二)社区居委会干部及工作人员福利等支出(包括加班补贴等),由乡镇、街道核定发放标准。
第七条 管理监督。
(一)社区居委会的帐户由乡镇、街道统一代理记帐。
(二)社区居委会应每季度把收入、支出情况向社区议事委员会报告。社区居委会下一季度的资金使用计划由社区议事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乡镇、街道备案。
(三)财务公开。社区居委会应设立财务公开栏,每季度将收入和支出的详细情况向社区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社区居委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自觉接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
(四)区财政、审计部门对乡镇、街道进行财务检查和审计时,应将社区建设经费使用情况做为必查必审项目。
第八条 财务纪律。社区居委会要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定,不得多头开户,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违反财务纪律。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