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日期:2019-01-18
| 索引号: | K16385692/202212-00026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教育 |
| 发文机关: |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教育 |
| 成文日期: | 2005-02-21 | 发布日期: | 2005-02-21 |
| 发文字号: | 雨政办〔2005〕1号 | 有 效 性: | 废止 |
| 标 题: |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雨山区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2320335 |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雨山区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雨政办〔200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雨山区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区政府第十一届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2月21日
雨山区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苑数育费附加管理行为,完善使用制度,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区教育费附加管理的意见》(马财〔2002〕215号),和市教育局《关于直属学校校舍维修、零星土建、绿化管理暂行办法》(马教〔2003〕12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通过制定规范、科学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确保教育费附加使用的计划性、科学性、安全性和高效性,为学校建设服务,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1、加强管理,健全功能;2、统筹兼顾,突出重点;3、规范操作,提高效益。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实行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学校办学条件的改善,严禁挪作他用。即,用于学校购置图书资料、教学设备、实验仪器、电教器材、课桌凳等;用于学校校舍维修和道路、运动场、围墙、水电气、绿化等小型基建项目的建设;用于提高教师素质和教学水平相关工作,其中教师的培训费不低于5%。
第四条 每年七、八月份(暑期),由各校向区教育局提出次年基建维修、设备购置等项目建议书(书面申请报告)。区教育局、区财政局根据实际需要和轻重缓急进行统筹考虑,拟定使用计划,报区政府审批。
第五条 区财政局根据年度使用计划,按项目进度将资金拨付给区教育局,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六条 工程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对投入资金在2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一律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度,由区教育局及项目学校具体负责招标工作。若遇紧急情况或具有安全隐患需立即安排施工的,经区教育局领导同意可免于招标。学校自筹经费且投入在5万元以内的,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并经校长签宇后可免于招标,相关资料报区教育局备案。
第七条 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实行阳光操作,区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参与招投标的全过程。具体办法由区教育局:财政局、监察局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由区教育局负责。学校自筹经费的,原则上由项目学校负责;不具备能力的,可委托区教育局代为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区教育局、财政局、监察局另行制定。
第四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九条 政府采购由区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管理的范畴为:购置国书资料、数学设备、实验仪器、电数器材、课桌凳等。凡一次性投入达到规定限额的一律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具体根据市财政局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监督监查
第十条 区审计局负责对教育费附加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区财政局、教育局、监察局共同负责对教育费附加的拨付、使用及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的专项检查。检查中若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将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及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