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日期:2017-12-31
| 索引号: | K16385692/202212-00022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宏观经济 |
| 发文机关: |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宏观经济 |
| 成文日期: | 2012-07-16 | 发布日期: | 2012-07-16 |
| 发文字号: | 雨政秘〔2012〕2号 | 有 效 性: | 废止 |
| 标 题: | 雨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雨山区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2320335 |
雨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雨山区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
雨政秘〔201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雨山区专利资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雨山区人民政府
2012年7月16日
雨山区专利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我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增强专利意识,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大幅度提高我区的专利申请量和拥有量,依据《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马鞍山市专利资助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当年发明专利申请及授权专利。
第三条 区科技局负责受理和审批专利资助申请,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办理资助费用的拨付手续。
第四条 注册在雨山区并在雨山区纳税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他组织,户籍及专利申请地址均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个人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五条 资助范围:已申请并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获得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证书的专利。
第六条 资助标准(单位:人民币):
(一)发明专利申请:企业1000元∕件,个人500元∕件;
(二)发明专利授权:3000元/件;
(三)实用新型专利授权:1000元/件;
(四)外观设计专利授权:500元/件;
(五)国际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标准为:10000元/件;
(六)在校学生取得发明专利所发生的基本代理费用和申请费用部分全额资助。
第七条 申请国内专利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雨山区专利资助申请表》。
(二)出示专利授权书或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及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并提交复印件1份。
(三)出示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费用发票、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代理费用发票并提交复印件。
(四)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有效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等)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申请人是在校学生的,须出示学生证和学校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第八条 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雨山区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二)出示外国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并提交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盖章的代理委托书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有效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等)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是在校学生的,须出示学生证和学校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第九条 凡符合本办法的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范围,专利权人必须在发明专利进入实质阶段审查通知书下发日及专利授权日之后四个月内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
第十条 申请办理专利资助采用书面形式报区科技局审批,区科技局每半年结算一次,分别于6月底和12月底拨付专利资助资金。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资料和凭证,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则拒绝资助,已资助的金额如数追回,并追究申请单位的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原暂行办法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