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日期:20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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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K16385692/201512-00367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机关: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成文日期: 2014-12-18 发布日期: 2014-12-18 
发文字号: 雨政办〔201474 有 效 性: 废止
标    题: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雨山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代都市农业奖励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策咨询电话: 0555-2320335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雨山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代都市农业奖励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雨政办〔201474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雨山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代都市农业奖励扶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218日     

 

雨山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代都市农业奖励扶持暂行办法

 

为全面推进我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改革,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改革创新工程的若干意见》(雨发[2014]20)精神,特制定如下奖励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条  凡在本区农业规划区域范围内发展现代农业的乡镇、村、农业园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农业企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等单位或个人均可享受本办法的奖励扶持政策。

第二条  鼓励示范基地建设,被评为国家、省、市级农业示范区或农业(粮食、蔬菜等)生产示范基地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第三条  推进“一村一品”,被评为国家、省、市级“一村一品”示范村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第四条  创建农产品品牌,成功注册农产品商标的,奖励2000元;获得国家、省、市级名牌农产品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获得有机食品(或AA级绿色食品)、A级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

第五条  支持会展经济,参加上级组织的农产品展示、展销会的,每个展位按市内、市外省内、省外每次分别补助2000元、5000元、8000元。

第六条  发展休闲观光农业,新获得国家、省、市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第七条  扶持龙头企业,新获得国家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并授牌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八条  规范农业合作社,经营规范、带动作用强,并且被评为国家、省、市、区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

第九条  培育家庭农场,被评为国家、省、市、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

第十条  促进规模经营,从事农业生产,流转承包耕地1000亩以上和500亩以上的(政府或村集体流转的除外),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新增温控大棚2000平方米以上和1000平方米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新增二代钢架大棚20亩以上、普通钢架大棚50亩以上的,每户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从事规模养殖,年出栏生猪1000头以上或羊500只以上的,每户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出栏生猪 500头以上、能繁母猪50头以上、羊200只以上、肉禽5万只以上或蛋禽1万只以上的,每户一次性奖励2万元。从事荒山绿化或新增造林100亩以上,土地流转经区农委审核备案,除享受上级补助外,按每亩1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开展沟塘清淤,扩挖1万方以上、0.5-1万方、0.5万方以下的当家塘,达到规定标准的,分别奖补2万元、1万元、5000元;清淤治理排灌沟渠,经验收合格的,每百米奖补5000元。

第十二条  加快农业科技创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获得农业发明专利,并在本区转化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研发动植物新品种,并在本区推广应用的,每项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十三条  加强农业产学研合作,被批准建立院士工作室、博士后工作站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同农业院校签订合作协议开展技术合作,完成课题并通过市以上鉴定的,每项奖励2万元;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每次补助2万元。

第十四条 强化农业科技培训,组织开展农业科技培训、农业技术咨询、农业学术交流等活动规模在100人以上的,每次补助1万元。

第十五条  以上奖励扶持政策,同一项目奖励资金,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同一类别奖励资金按最高标准兑现;农业园区的农业扶持政策,与本办法同类别的按《雨山区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扶持暂行办法》(雨政秘[2013]2)执行。

第十六条  以上奖励扶持资金由区财政安排,乡镇、农业园区申报,区农委核实提出意见,分管领导审核,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每年兑现一次。

第十七条  继续评选“现代农业十佳企业”。每年在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产品加工企业中,评选10家先进企业,在区经济工作会议上表彰,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奖励农业科技人员。每年对发展现代都市农业贡献突出的科技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具体表彰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81230日印发的《雨山区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奖励扶持暂行办法》(雨政办[2008]89)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农委负责解释。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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