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日期: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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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K16385692/202102-0003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政务服务
发文机关: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政务服务
成文日期: 2015-04-11 发布日期: 2015-04-11 
发文字号: 雨政〔201524 有 效 性: 废止
标    题: 雨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雨山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策咨询电话: 0555-2320335

 

雨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雨山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雨政〔201524

雨政(20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雨山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雨山区人民政府  

2015411日  

 

雨山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推进行政机关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马鞍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马政〔201192号)、《马鞍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试行)》(马政〔201485号)和《雨山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雨政〔201110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是指行政机关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之前,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综合评价和估量,由此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实施的活动。

第三条  下列涉及较大范围或相当数量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一)重大改革措施出台。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及人员分流安置、人员待遇调整等。

(二)重大政策的制定与调整。包括土地征收(流转)、拆迁补偿、城市房屋征收、医疗、教育、食品药品安全、收费、工资福利等重大政策的制定与调整等。

(三)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包括旧城改造、园区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工程选址、土地征收、拆迁补偿、移民安置、环境保护等。

(四)其他重大行政决策,包括重大国有资产处置、政府采购和开展影响大、涉众广、情况复杂的大型活动,以及涉及较多群众切身利益和可能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的事项。

第四条  凡是按规定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时,区政府办公室要严格履行审查把关职责,确认是否已开展风险评估,未经评估不得提交集体讨论、作出决策。

区政府发经部门要把风险评估报告作为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立项申报的必备条件,严格审查受理。特别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要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风险评估。

第五条  重大决策的提出部门、重大政策的起草部门、重大改革的牵头部门、重大项目的主管部门、重大活动的举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是负责组织实施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因事项涉及多部门、多行业或多部门职能交叉而难以界定评估责任主体的,由同级政府研究确定。根据工作需要,评估主体可以组成有关部门、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以及民众代表等参加的评估小组进行评诂。相关部门和组织应当配合决策承办单位开展风险评估工作,主动提供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的相关书面资料及建议。

第六条  风险评估可采取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评估主体对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负责。评估主体可自行组织开展评估,也可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机构或社会中介组织辅助开展评估。委托有关机构或社会中介组织辅助开展风险评估的,评估主体要加强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提供必要服务保障,对评估过程严格管理,对评估报告严格审查,并依据实际情况及有关机构或社会中介组织的评估报告,综合提出评估结论。

第七条  风险评估应当重点就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进行评估。

(一)合法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在权限范围内拟定;是否符合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法律、政策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规定的议事决策程序。

(二)合理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是否兼顾了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会不会给群众带来过重经济负担或者对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过多不便,会不会引发不同地区、行业、群体之间的攀比。拟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是否必要、适当,是否尽最大可能维护了所涉及群众的合法权益。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界定是否准确,拟给予的补偿、安置或者救助是否合理公平及时。

(三)可行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施是否具备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相关配套措施是否经过科学严谨周密论证,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决策方案是否充分考虑了群众的接受程度,是否超出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支持。

(四)可控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存在公共安全隐患,会不会引发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会不会引发社会负面舆论、恶意炒作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决策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是否可控,能否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是否制定了社会矛盾预防和化解措施以及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是否充分。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估方案。评估前,由评估主体根据决策类型、评估事项的特点,成立专门评估小组,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具体内容、组织形式、方法步骤和时限要求,保证工作有效开展。

(二)广泛听取意见。评估工作启动后,采取公示公告、问卷调查、实地走访、专家咨询或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信息,以及利益相关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分析论证。在收集掌握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邀请法制、维稳、信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对决策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进行全面深入研究,预测研判风险发生概率以及相关风险的可控程度。

(四)形成评估报告。根据评估分析论证情况,提出评估意见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事项基本情况,评估机构及人员组成,评估过程和评估内容,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综合分析论证情况,风险等级及评估结论,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第九条  风险等级分为高、中、低三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评估报告确认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难以疏导、稳定的,为高风险;

(二)评估报告确认存在一定风险隐患,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冲突,但可以通过引导教育予以化解的,为中风险;

(三)评估报告确认存在较小的风险隐患,社会公众能够理解支持,仅少部分有意见的,为低风险。

第十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应把风险评估结论作为是否实施的重要依据。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存在中风险的,应作出暂缓实施的决策,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后,再作出实施的决策;存在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实施的决策,但要制定风险防范和处置预案。决策机关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对风险评估报告和会议讨论情况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  评估主体应将决策机关的决策意见和评估报告抄送区维稳部门、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风险评估情况列入区政府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和政府法制机构法制监督内容。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应当评估而未评估,或者没有及时提交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部门会同相关单位视具体情况对该决策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各乡镇、雨山经济开发区、滨江新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区维稳部门、法制机构备案,并严格遵照执行。相关决策意见和评估报告及时报区维稳部门、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各街道、区直机关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本辖区、本系统内重大决策风险评估的管理,指导监督辖区单位对重大决策进行风险评估,切实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法制办会同区维稳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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