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日期:203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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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K16385692/202102-00344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文秘工作
发文机关: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文秘工作
成文日期: 2014-12-19 发布日期: 2014-12-19 
发文字号: 雨政办〔201475 有 效 性: 废止
标    题: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雨山区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策咨询电话: 0555-2320335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雨山区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雨政办〔201475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雨山区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218    

 

雨山区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为推进我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改革,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皖政办〔201335号)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改革创新工程的若干意见》(雨发〔20142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雨山区境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农业经营户,均可申报家庭农场。

第二条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家庭成员参与农业生产,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各乡镇、农业园区负责家庭农场的组织申报、资格审核和行政管理工作;区农委负责家庭农场的资格认定、业务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

第四条  申报家庭农场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是具有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家庭农场主要依靠家庭成员从事农业生产。

2.所从事的农业生产应符合马鞍山市“51051”和雨山区“41343”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区内没有合法经营场所、土地流转手续不齐全、不适宜从事农业生产的,不予申报。

3.所经营的土地流转年限不得低于5年。

4.以农业收入为主,有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农业收入占家庭农场收益60%以上。

5.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有较详细的生产投入品采购、使用记录和农产品生产记录,并建立档案。

(二)规模条件

1.种植业:粮油连片规模100亩以上,设施蔬菜(含瓜果)10亩以上,露地蔬菜50亩以上。

2.林业:苗木花卉或经果林50亩以上。

3.水产业:养殖水面50亩以上。

4.畜牧业: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羊年出栏200只以上,家禽年出栏5万羽以上,蛋禽年存栏1万只以上,特种畜禽可适当放宽。

5.特种种养业30亩以上,种养综合性农场面积50亩以上。

第五条  农业经营户积极推行标准化生产,发展生态农业,有农产品商标或品牌,或具备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等“三品一标”农产品条件的,可以优先申报家庭农场。

第六条  家庭农场申报和认定程序:

(一)申请  农业经营户对照家庭农场申报条件,向所在乡镇、农业园区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填写《雨山区家庭农场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2.场所证明(产权证明或所在村委会证明);

3.土地流转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农业生产财务收支记录;

5.农产品生产记录;

6.养殖业项目必须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推荐  各乡镇、农业园区对照家庭农场申报条件,认真进行审核,填写审核推荐意见,由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报区农委。

(三)认定  区农委组织环保、土地、征迁、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综合评审,评审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农委公布认定名单,并颁发《雨山区家庭农场资格证》。

第七条  申报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认定为家庭农场;

2.经营效益显著,示范带动作用强,家庭农场年纯收入10万元以上,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区农民人均纯收入40%以上;

3.有一定的生产设施、配套设施和处理日常事务的场所。

(二)规模条件

1.种植业:粮油连片规模200亩以上,设施蔬菜(含瓜果)20亩以上,露地蔬菜100亩以上。

2.林业:苗木花卉或经果林100亩以上。

3.水产业:养殖水面80亩以上。

4.畜牧业:生猪年出栏1000头以上,羊年出栏300只以上,家禽年出栏8万羽以上,蛋禽年存栏3万只以上,特种畜禽可适当放宽。

5.特种种养业50亩以上,种养综合性农场面积100亩以上。

(三)生产经营条件

1.适度机械化。有农业机械装备,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

2.产品订单化。同超市、企业、学校等单位订立产销合同,产品销售环节基本实现订单化。

3.生产标准化。产品至少有一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等“三品一标”认证,拥有自主品牌或商标。

4.管理信息化。有电脑、监控或物联网等设备,生产经营过程运用了信息化手段。

第八条  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和认定程序:

(一)推荐  各乡镇、农业园区对符合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填写《雨山区示范家庭农场推荐表》(见附件2),并提交以下材料:

1.家庭农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家庭农场从业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会计报表或财务收支记录;

4.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

5.“三品一标”和注册商标相关证明(复印件);

6.生产技术规程、标准和各项相关制度;

7.农业生产投入品采购、使用记录和农产品生产记录;

8.农产品销售合同或产销对接的订单;

9.各项奖励荣誉证明(复印件或照片电子版);

(二)评定  区农委组织农技、畜牧、林业、水利等有关专业人员对推荐的示范家庭农场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农委发文公布并授牌。

第九条  凡被认定家庭农场的,优先审批设施农业项目,优先申报国家、省、市农业项目,优先协调相关部门给予扶持。对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区政府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经营规范、效益显著、示范作用强的示范家庭农场优先推荐申报市、省示范家庭农场。

第十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家庭农场资格:

1.家庭农场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家庭农场申报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

2.家庭农场不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不遵守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规定,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取消其家庭农场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

3.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一次,审核时达不到家庭农场条件的,取消其家庭农场资格。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区示范家庭农场资格,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3年内不得再申报。

1.申报示范家庭农场过程中提供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示范家庭农场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失去示范作用的。

3.示范家庭农场在经营中存在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等行为的。

4.示范家庭农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出现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一次,审核时达不到示范家庭农场条件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农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马鞍山市雨山区家庭农场申请表

2.马鞍山市雨山区示范家庭农场推荐表

 


 

附件1

 

马鞍山市雨山区家庭农场申请表

 

家庭农场名称

 

地址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主营项目

 

年销售额

 

联系电话

 

年纯收入

(万元)

 

土地流转面积(亩)

 

 

 

 

 

 

乡镇、农业园区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评审组

评审意见

 

 

 

 签字:

                               

区农委

认定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附件2

 

马鞍山市雨山区示范家庭农场推荐表

 

家庭农场名称

 

地址

 

电话

 

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主营项目

 

年销售额

 

年纯收入(万元)

 

人均纯收入

(万元)

 

土地流转面积(亩)

 

获得的荣誉(包括“三品一标”及品牌认证

 

 

 

 

乡镇、农业园区

推荐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评审组

评审意见

  

 

签字:

                               

      

区农委

认定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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