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日期:2020-12-16
| 索引号: | K16385692/202112-00148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 |
| 发文机关: |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 |
| 成文日期: | 2018-04-10 | 发布日期: | 2018-04-10 |
| 发文字号: | 雨政办〔2018〕16号 | 有 效 性: | 失效 |
| 标 题: |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雨山区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核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2320335 |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雨山区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核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雨政办〔2018〕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雨山区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核查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落实。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8日
雨山区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核查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压实环境保护责任,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全市环境质量,根据《马鞍山市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核查考核办法》《雨山区突出环境问题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突出环境问题是指: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问题、中央环保督察转办信访件、省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问题、省环保督察转办信访件、省环保督察交办突出环境问题、其他突出环境问题。
第二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承担各类突出环境问题整改任务的乡镇、街道、雨山经开区,区有关单位。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雨山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区环委会)负责,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区环委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为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情况,重点考核整改完成情况、整改问题有无反弹、有无追责机制并付诸实施。
第五条 建立整改情况核查机制。各整改责任单位按照《关于对全区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实施销号管理的通知》要求,对完成整改、拟申请销号的问题,进行现场复核,并履行相关销号程序。
区委区政府突出环境问题整改督查组、区整改办对各责任单位突出环境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现场复核,对网上公示有群众投诉反映整改不到位的问题进行现场逐一复核。核查以暗访为主,主要核查整改责任单位问题整改情况与上报情况是否相符,是否符合销号要求,问题有无反弹现象,是否还存在其他环境问题等。现场核查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向区环委办报告现场核查工作,主要内容包括经现场核实的环境问题整改情况、责任追究情况、信息公开情况、群众投诉及处理情况,现场核查报告须有核查人员签字。
第六条 考核实行扣分制,区环委办根据突出环境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信息报送情况、有无问题反弹等情况,分别在考核基数分中扣减分值。各责任单位考核基数分为100分。扣分标准如下:
1.突出环境问题未按时完成整改销号的,每起扣5分。
2.整改情况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每起扣5分。
3.突出环境问题经过整改又出现反弹,经核查属实的,每起扣5分。
4.未按时报送整改进度的,每次扣1分;未按照区环委办要求报送其他材料的,每次扣1分。
5.未执行《雨山区突出环境问题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或者未按照要求进行责任追究的(以责任追究文件为准),每起扣5分。
6.因突出环境问题整改不到位造成群体性事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或造成我区在省、市考核扣分达到5分以上的,每起扣20分。
区环委办依据核查结果、对照扣分标准,统计汇总各责任单位扣分情况,并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区环委会审定。
第七条 考核结果运用:
1.累计扣减分值达到10分以上的乡镇、街道、雨山经开区,区相关单位,区环委办发出警示函,督促落实整改任务。
2.累计扣减分值达到20分以上的,区环委会负责同志约谈乡镇、街道、雨山经开区,区相关单位分管负责同志,责成乡镇、街道、雨山经开区,区相关单位向区环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3.累计扣减分值达到30分以上的,区环委会负责同志约谈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街道办事处、雨山经开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区有相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责成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街道办事处、雨山经开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区有相单位向区环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突出环境问题整改考核结果纳入各乡镇、街道、雨山经开区,区相关单位年度目标考核。
第八条 对在突出环境问题整改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环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