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85641/202207-00081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民政局 | 文 号: | 雨民【2021】10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5-07 | 名 称: | 关于印发《雨山区2021年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政策咨询电话: | 8885926 | 关 键 词: | 政务公开 |
| 政策咨询机关: | 陶彩云 |
| 索 引 号: | K16385641/202207-00081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民政局 |
| 文 号: | 雨民【2021】10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5-07 |
| 名 称: | 关于印发《雨山区2021年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政务公开 |
| 政策咨询机关: | 陶彩云 |
| 政策咨询电话: | 8885926 |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
根据《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马政〔2021〕18号)、《关于印发马鞍山市2021年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的通知》(马民秘〔2021〕56号)等文件,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雨山区2021年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雨山区民政局
雨山区财政局
2021年5月7日
雨山区2021年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智慧养老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19〕20号)、《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马政〔2014〕72号)、《关于印发马鞍山市2021年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的通知》(马民秘〔2021〕56号)等文件精神,推进我区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强化基本养老服务保障,着力补齐养老服务短板,大力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和医养结合深入发展,创新发展智慧养老,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工作目标
(一)规范三级中心运营。通过运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并借助智慧化系统发挥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站)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功能。
(二)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落实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支持全区不少于54户居家适老化改造。
(三)建立老年人补贴制度。高龄津贴惠及所有80周岁以上老年人,低收入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覆盖面不低于55%。
(四)促进社会办养老机构发展。落实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贷款贴息政策,实现应补尽补。
(五)提高养老服务智慧化水平。依托区级智慧养老综合平台和智慧养老机构,推广应用智能养老产品。巩固智慧养老省级示范创建成果,落实智慧养老省级示范机构和项目创建奖补和运营补贴政策。结合居家适老化改造,鼓励家庭安装智能安防设备。
三、实施内容
(一)城乡“三级中心”运营补贴
1.补助范围。符合《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并实行社会化运营的区级养老指导中心、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
2.补助方式及标准。按照设施规模、服务人数、服务内容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日常运营补贴;各级政府依托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向社会组织、企业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市级文件执行。
3.实施程序。三级中心的运营机构向区级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区民政局审核后商财政局确定后实施。
(二)健全老年人补贴制度
1.补助范围。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高龄津贴;对经评估后符合低收入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给予护理补贴、对评估后符合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老人提供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
2.补助方式及标准。高龄津贴,按每月50/100/300元/标准发放至个人;低收入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给予护理补贴每月200元标准打卡发放;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按每月240/360元标准提供上门服务。
3.实施程序。高龄津贴和低收入护理补贴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经第三方评估后报区民政局审批。养老服务补贴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民政局审批。养老服务补贴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提供。
(三)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
1.补助范围。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有条件的地区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和困难老年人中的高龄、失能、残疾家庭以及独居、空巢老人家庭。
2.补助方式及补助标准。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逐步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改造内容参考《安徽省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建议清单》。
3.实施程序。按照自愿原则本人或委托亲属、居(村)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申请,社区(村)对评估初审、街道(乡镇)审核、区级民政部门审批;区民政局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入户需求评估,提出改造方案,经老年人或亲属签字确认后,由社区(村)初审并逐级报街道(乡镇)、区民政局审核审批;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根据改造方案按标准实施改造,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实地验收。
(四)社会办养老机构补助
1.补助范围。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及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各类养老机构。
2.补助方式及补助标准。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实际新增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一次性建设补助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按不低于1000元每张床位的标准予以补助。
日常运营补贴。已建成并投入运营满一年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根据不超过核定床位的实际入住人数给予运营补贴。对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标准按照星级评定办法和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确定,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收住对象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分别上浮50%、100%和200%以上。
贷款贴息补助。社会办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按照不低于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对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给予一定补助。
3.实施程序。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养老机构按照办法进行申请,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评估后,根据机构日常运营管理和相关文件及会议确定的事项核发补助。
(五)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参保
1.补助范围。购买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财政资金保障的养老机构。
2.补助方式。保费、赔付标准按照招标结果执行。区民政局根据各机构实际参保情况给予参保补贴。
3.实施程序。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照办法进行申领。
(六)推进养老智慧化建设
1.补助范围。对通过验收的省级示范智慧养老机构、省级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及符合《安徽省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建设规范》要求的养老服务三级中心给予补贴。
2.补助方式及标准。对创建达到省级示范标准的智慧养老机构和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对创建达标的社会力量运营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其一次性建设补贴和日常运营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具体标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智慧养老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19〕20号)有关精神确定。
3.实施程序。根据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省级示范智慧养老机构、省级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创建标准,创建情况经评估后根据市级拨付资金下达补贴资金。对社会力量运营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补助资金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符合条件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按照办法进行申领。
四、资金筹措
(一)资金来源。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补助标准
1.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依据《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马政〔2014〕72号)文件标准执行。
2.列入改造升级的农村敬老院,根据省定三星级标准改造完成并通过验收的,市财政给予每个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性补助;公办养老机构完成改制改革并实行社会化规范运营的,每个一次性补助20万元,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3.城市社区按规范标准建设达标的,市区市财政每平方米一次性建设补助1000元。
4.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补贴。根据《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马政〔2014〕72号)规定,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实施社会化运营的,每年补助运营费(政府购买服务)20万元,市、区财政按3:7比例分担。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行补贴标准比照社会办养老机构的补贴标准执行。
5.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运营补助。对按照《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指导规范》标准建设完成并运营的三级中心每个给予2万元一个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5:5承担。
6.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对参考《安徽省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建议清单》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完成的,结合家庭实际需求申请改造补助资金,申请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6000元,所需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7.智慧养老试点示范工程。对智慧养老试点示范项目给予每个10万元奖补。所需资金由市级承担。
8.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依照《马鞍山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马民秘〔2020〕59号)文件标准执行。
9.70岁以上老年人通讯补贴。领取居家养老服务终端的,市财政给予每位老人每年50元话费补贴。
10.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第三方评估,涉及评估经费由区财政承担。
11.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失能失智老年人护理补贴为每人每年2400元,市、区财政按照5:5分担。
12.农村养老服务。对承接农村老年人联系人登记、农村老年人赡养协议签订、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视走访三项工作的为老服务主体(社会组织、企业等),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所需资金由上级拨付资金和区财政承担。
13.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保费,按照每个床位每年40元标准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公办养老机构所需资金全部由财政承担(省、市、县区分别承担20元、10元、10元),民办养老机构市、区财政各承担30%,养老机构承担40%。
14.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市区(市经济开发区、慈湖高新区)依照《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区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办法(试行)的通知》(马政秘〔2016〕86号)执行。
(三)资金管理。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加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保险、社会救助等制度的统筹衔接。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贷款贴息补助可用于养老机构房屋建设、设备、设施添置更新费用等。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运营补贴主要用于机构基础设施设备提升、消防和食堂管理标准化建设、护理人员奖补和特殊困难老人费用减免、人员工资、人员培训、综合责任保险费用等。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区民政局负责编制规划、制定标准、项目实施督导;区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财政补助资金。
(二)部门协作,严格检查。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建立由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详细工作计划。
(三)规范管理,严格监督。结合实际,落实本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养老智慧化建设实施方案和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实行目标管理。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