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207-00004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马鞍山市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文 号: | 马环责改【2022】64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7-06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斯潘内锡汽车维修设备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行政执法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207-00004 |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马鞍山市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 文 号: | 马环责改【2022】64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7-06 |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斯潘内锡汽车维修设备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行政执法 |
马环责改〔2022〕64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马鞍山斯潘内锡汽车维修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7263441X6
地址:马鞍山市雨山区佳达科技工业园16号
法定代表人:FERDINANDO SIMONE SPANESI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6月24日,我局接到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转发的《关于交办排污许可领域环境违法行为线索的函》,就你公司2022年度未按要求提交执行报告的问题进行核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今年以来,你公司1-5月份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提交执行报告月报,不符合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要求。
以上事实,有《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交办排污许可领域环境违法行为线索的函》、2022年6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平台你公司2022年6月27日信息公开网页截图取证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立即按照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提交各项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以上整改要求限期于2022年7月6日前完成。马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和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将共同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7月1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
《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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