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80308493/202202-00014 | 组配分类: |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名 称: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定审批服务指南 | |
| 关 键 词: | 严重次 单位应 安全性 管理地 管部门 | ||
| 索 引 号: | 080308493/202202-00014 |
| 组配分类: |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应急管理局 |
| 文 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
| 名 称: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定审批服务指南 |
| 关 键 词: | 严重次 单位应 安全性 管理地 管部门 |
一、事项名称: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定
二、审批类型: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雨山区应急管理局
四、设定依据
1.《防震减灾法》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23 号)第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对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方可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十三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三)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3.《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2012 年 8 月 17 日安徽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 35 次会议修订)第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五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者项目申请报告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将其承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者项目申请报告阶段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申请核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依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予以核定。
五、受理条件
1.工程场地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已完成;2.当地发改委立项批复已完成;3.建设总平面图、定位图、立面图和文字说明已被规划部门批准。
六、申报材料
(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分类审查表》; (二)发改委立项批复(核准、备案)文件; (三)工程场地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四)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总平面图、定位图、立面图和文字说明等相关材料。
七、审批流程
受理(不予办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审查→ 办结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3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 个工作日
九、受理时间
工作日 8:30—12:00, 13:30—17:00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 无
十二、联系电话: 0555-2328059
十三、监督电话: 0555-2367324
十四、办理地点:马鞍山市雨山区青莲路雨山行政中心南楼雨山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