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80308493/202201-00003 | 组配分类: | 办理结果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名 称: |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 |
| 关 键 词: | 应急管 理部门 安全生 应当 单位 | ||
| 索 引 号: | 080308493/202201-00003 |
| 组配分类: | 办理结果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应急管理局 |
| 文 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
| 名 称: |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
| 关 键 词: | 应急管 理部门 安全生 应当 单位 |
一、立案
1. 办理立案手续。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应急管理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事故类行政处罚应当在收到批复之日起5日内立案。
2. 立案条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立案:
(1)有证据初步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
(3)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4)在法定追究行政处罚责任的期限内;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3. 审批。确需进行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载明案由、案件来源、案件名称、当事人、案件基本情况等内容。立案审批表应当经两名承办人签署意见及姓名、执法证件编号、时间后,送相关负责人审核、审批。
二、调查取证
1. 进行案件调查取证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 回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1)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办理中,发现存在上述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本人未申请回避的,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回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派出其进行调查的应急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决定。进行调查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3. 制作询问或者检查笔录。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
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采集人、出具人、采集时间和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及其处所,并由出具证据的生产经营单位、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个体经营且没有印章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由该个体经营者签名。
4.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并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并在7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审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做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1. 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急管理部门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等,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根据案件情况,在告知当事人前,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填写《行政执法有关事项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符合听证条件的,按照本手册第十三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处理。
2.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3. 法制审核。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对适用一般程序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负责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按规定需要进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由负责法制审核的部门进行审核。
四、决定
1.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本手册第七编的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有关法规、规章明确其他行政处罚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从其规定。
2.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事项。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
(2)违法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印章。
3. 行政处罚时限要求。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五、文书送达
1. 送达基本要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2. 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送达一般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送达回执》的备注栏内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②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③受送达人委托代理人的,交其代理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④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交其代收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的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3)委托送达。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地应急管理部门代为送达,代为送达的应急管理部门收到文书后,应当及时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4)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5)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
(6)其他送达方式。
六、特殊情况应对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遇拒绝、阻挠执法等特殊情形,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
1. 录音、录像。根据现场情况开启录音、录像设备,对现场处置情况进行实时录音、录像。
2. 警示、责令改正。对相关人员直接进行警示,指出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相关人员接受警示,及时改正配合检查的,继续进行检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属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执法机构负责人。
3. 报警和报告地方政府。警示无效或者遇到暴力抗法等情形的,应当保持冷静,不挑起肢体、语言冲突,不扩大事态发展,保证人身安全,立即报警,并立即报告所属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请求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制止、处置妨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4. 遇到突发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情形造成检查不能正常进行时,可以中止执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6条、第37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23条至第32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6〕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