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85641/202112-00055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文件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民政局 | 文 号: | 党办〔2021〕12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6-25 | 名 称: |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
| 关 键 词: | 政务公开 | ||
| 索 引 号: | K16385641/202112-00055 |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文件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民政局 |
| 文 号: | 党办〔2021〕12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6-25 |
| 名 称: |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
| 关 键 词: | 政务公开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0〕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
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工作思路,到2022年,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功能有效发挥,基本形成分层分类、城乡统筹、制度健全、政策衔接、运行高效的社会救助新格局。到2035年,实现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民生兜底保障网密实牢靠,总体适应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社会救助体系
1.强化综合救助。建立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救助体系。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对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以及临时遇困的生活无着人员,或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按规定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受到影响的,给予受灾人员救助。对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存在困难的,按规定给予专项社会救助。(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市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城乡统筹。持续推进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城乡统筹,构建城乡统一的社会救助管理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相应社会救助帮扶。积极推进对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低保等。加强与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衔接。协同推进长三角区域基本民生兜底保障一体化。(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发展多元救助。进一步完善对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政策。构建“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推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心理疏导等服务。(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基本生活救助的兜底性
4.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认定标准和程序,适度扩大保障范围,健全支出型贫困纳入低保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失业和返乡人员纳入低保。对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并实行分类救助。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可按照“单人户”申请低保。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按照A、B类一年一次,C类半年一次开展低保核查,完善低保纳入和退出长效机制。(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水平。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特困供养人员每年核查一次。推进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落实走访照料责任。全面推行购买住院护理保险。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实施改造升级和深化改革,打造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为低保、低收入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低偿或无偿的集中托养服务。(市民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专项社会救助的针对性
6.完善医疗救助政策。落实国家、省关于医疗救助相关政策,明确部门职责,动态调整医疗救助对象,做好分类资助参保和直接救助工作。进一步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充实基层经办机构力量,建立多部门联审机制,对急危重症患者或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不得因挂号、缴费等原因延误救治时机。按照国家、省关于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确保贫困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健全教育救助体系。按照“以县为主,先试先行”原则,对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含建档立卡、低保、特困家庭儿童等)、孤儿和残疾儿童给予资助。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家庭困难学生生活费。对高中阶段家庭困难学生按国家规定给予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资助。完善国家奖助学金、助学贷款、校内资助等形式高等教育阶段资助体系。按照“一人一案、分类安置”的原则,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送教上门为补充,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落实住房救助政策。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困难对象危房,发现一户,改造一户,实现应改尽改。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通过公租房实物配租、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实施住房保障,实现依申请应保尽保。(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大就业救助力度。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为其提供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推介就业创业政策,开展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担保贷款及贴息、就业补贴等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利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支持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全面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贷款贴息、创业补贴等政策。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对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做好受灾人员救助。修订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市—县—乡—村”四级自然灾害救助预案体系建设为中心,不断健全自然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完善自然灾害应急响应条件和标准,持续增强自然灾害应对能力建设。优化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加大灾情管理和报送力度。按照省有关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动态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统筹做好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等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发展其他救助帮扶。深化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扩大援助范围。为身故困难群众免费提供遗体接运、冷藏、火化及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适时将生态安葬纳入基本殡葬服务。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区域儿童福利机构优先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机构范围。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落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推进儿童福利机构转型升级。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伸至低收入家庭。(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急难社会救助的时效性
12.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对急难型临时救助,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对支出型临时救助,按规定程序办理。对重大生活困难的,可“一事一议”审批。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时效性。完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适度提高乡镇(街道)审批额度。(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各地党委和政府履行属地领导管理责任,民政部门承担指导、监管责任,救助管理机构承担工作主体责任。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等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工作。卫生健康部门和民政部门依托定点医院,做好患病流浪乞讨人员的诊断救治工作。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做好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寻亲服务工作。对长期滞留救助管理机构无法查明身份人员予以落户安置,对符合条件的转入特困人员供养。积极为走失、务工不着人员和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救助。(市城镇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做好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及时研判对困难群众造成的影响,适时启动紧急救助程序,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适当提高受影响困难群众的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等保障标准。简化审核确认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对受影响严重的困难群众发放临时生活补贴,及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社会力量参与的多元性
15.发展慈善事业和志愿服务。鼓励自然人、法人以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动员慈善组织加大社会救助支出。落实国家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给予的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对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加强对慈善组织和网络募捐活动监管,加强信用管理、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防止诈捐、骗捐。落实社会救助志愿服务制度,积极组织开展济困、扶老、助残、助医、助学等社会救助领域志愿服务活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鼓励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指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积极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服务性岗位、基层社工站等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政府新增公共服务支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安排的部分,向社会组织购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鼓励以社会救助为主的服务机构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积极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业务制定购买服务清单,规范购买流程,明确服务内容和承接主体,加强监督评估。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原则上不超过本地统筹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总额的1%。(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深化“放管服”改革
18.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的服务功能,建立困难群众摸底、上报制度,将发现机制和主动救助纳入村(居)民委员会职责范围并落实专人负责,建立村(居)民委员会主动发现救助管理网络,对工作人员因主观原因未能发现困难群众并及时救助、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严肃依规问责。承担社会救助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以及承担政府委托从事困难群众服务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在工作中发现群众基本生活困难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探索建立困难群众监测预警系统。依托“12345”市长热线,实现全市民政救助服务热线联通。(市民政局、市政府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乡镇(街道)、村(居)为民服务中心,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窗口,统一受理救助申请。进一步细化工作流程,实现救助申请人与相关救助部门高效对接。加快信息化进程,实现基本生活救助申请异地受理。(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0.推进社会救助权限下放。加快推进低保、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在乡镇(街道)建立社会救助联审联批制度,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将低保、特困办理时限压缩到20个工作日内。对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无疑义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进行民主评议。精简申报材料,对可以通过经济核对平台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民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相关部门和机构依法依规查询有关信息。做好信息安全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市民政局、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大力推行“互联网+社会救助”。编制社会救助数据资源目录,完善社会救助资源库,积极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赋能社会救助领域。依托市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推进政府部门、群团组织救助帮扶信息汇集共享。全面推进社会救助事项线上办理,提高网上办事质量效率,全面提升社会救助服务智能化、高效化、便捷化水平。(市民政局、市数据资源局、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议事协商作用。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加强政策宣传和理论研究。加强社会救助部门数据资源互联互享。按有关规定申报社会救助表彰奖励项目。(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夯实工作基础。乡镇(街道)应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管理,明确机构和人员。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中明确1人负责本辖区内民政工作,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纳入同级部门预算。为基层救助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办公设备、交通、通信费用以及薪资待遇。市、县级每年均要开展社会救助培训。(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监督检查。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等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审计监督。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机制,建立负面清单目录,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管效能。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对符合容错纠错情形、可以免责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免责,确需追究责任的可依规依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理。(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医疗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