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K16385692/202112-00049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政务公开 |
| 发文机关: |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 成文日期: | 2021-11-25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
| 发文字号: | 雨政办〔2021〕34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雨山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制度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刘康 | 政策咨询电话: | 2320393 |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雨山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制度的通知
雨政办〔2021〕34号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雨山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学习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和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制度,不断提升政府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提升政府决策透明度,增强政府公信力。各级政府部门作为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承办部门、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文件起草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本行政机关公众参与工作制度和流程。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5日
雨山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雨山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保障雨山区人民政府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中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17〕38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雨山区人民政府作出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 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住房、医疗卫生、劳动就业、教育、文化、养老、社会保障、收入分配等公共服务,商事制度改革、食品药品安全等市场监管,公共安全、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等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以及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重要的土地、山林、水资源、矿藏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等文化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财政预决算的编制和调整,涉及民生保障的重大财政资金的安排,政府融资举债,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国有资产处置;
(六)对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雨山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职责权限和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按程序报审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第四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第五条 公众参与决策事项,由区政府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以下称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负责办理;决策事项由两个及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其他部门配合。
第六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对需要多方案比较的决策事项,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中应提出两个以上方案备选。
第七条 通过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方式征求意见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专家学者以及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并于座谈论证会召开10个工作日前将决策方案及起草说明送达与会代表。
座谈讨论、咨询协商,对与会代表提出的书面或口头意见建议,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逐条做好收集记录。对收集、记录的意见建议,应逐条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区政府审议。
第八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10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时间、地点,拟决策事项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和方式,听证会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
第九条 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二)普通公众代表或城乡基层居民代表、村民代表;
(三)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四)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代表;
(五)法律工作者代表;
(六)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
听证会代表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0人,其人数和人员构成比例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会参加人。
第十条 听证会代表由下列方式产生:
(一)利害关系人代表、普通公众代表和城乡基层居民代表、村民代表,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超过预定听证会代表人数的,由申请人自行推荐产生或决策事项承办单位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
(二)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法律工作者等代表,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直接邀请产生,或委托有关组织推荐产生。
第十一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听证会记录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制作,记录发言人的观点和理由,也可同时进行录音和录像。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充分考虑、采纳听证代表的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同时,应将公众参与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听证报告,连同决策方案草案一并提交区政府审议。听证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征求意见稿)方式征求意见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意见征集的第一平台)、政务新媒体或其他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等材料,内容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决策的依据和理由、公众反映意见建议方式、渠道、时间、收件地址(含邮箱、传真号)、收件人以及其他应公开的内容,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 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征求意见稿)方式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加强与公众的交流、沟通,保障公众准确理解、掌握决策相关信息,采取公布解读性说明、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在线访谈等方式与公众交流互动,加强舆情引导,对意见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解读,形成共识。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在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逐条做好收集、记录。对收集、记录的建议意见,逐条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区政府审议。
第十四条 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实行民意调查制度。
通过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可以自行组织调查,也可以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进行,了解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的社会认同度和承受度。
民意调查应当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区政府审议。
民意调查报告以及民意采纳情况,应当在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前通过民意调查的网站等载体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公众提出的修改意见包括反对意见,应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不能只听取、采纳赞成意见,漏报、瞒报或修改反对性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应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或意见征集渠道向社会公开,未予采纳的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应当说明理由。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在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前应通过适当方式告知公众参与人。
第十六条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向区政府上报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时,应当附征集公众意见的书面情况说明。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上报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未附征集公众意见情况说明,区政府将不提交会议讨论或制发文件。对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不履行征集公众意见责任、不按照规定程序征求意见或未能合理吸收采纳相关意见的,由区政府退回决策事项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第十七条 在制定涉及审议重大民生议题的会议方案时,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并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之前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应一并附上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未按规定提出列席方案或未附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由区政府退回重新办理。
第十八条 区政府审议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重大民生议题时,应根据决策内容涉及的事项、范围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代表列席相关的决策会议。
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享有知晓决策草案,聆听决策起草说明和决策合法性审查机构所作的审查说明、专家意见、部门意见,对决策草案提出建议或意见等权利。
第十九条 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原则为3-5人,一般从已参与该项决策前期讨论或发表意见、建议的人员中通过自愿报名、组织审核的方式产生。符合条件的人员超过预定列席会议代表人数的,由申请人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自行推荐产生或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原则上应在会议召开前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确定,并随同决策草案、决策草案公众意见书面说明一同报区政府。列席会议人员由区政府委托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向列席人员通知会议的时间、地点。
符合条件的人员不足时,也可从与该决策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中通过自愿报名、组织审核的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列席。出现自愿报名且符合条件的人员超过预定列席会议代表人数的,比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发表的意见建议,由会议记录人员客观、全面记录,供区政府决策参考。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经区政府审议确定后,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按照公开、解读方案的要求,做好主动公开和政策解读工作。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密切跟踪政务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公众疑虑较多或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从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背景、实施过程、实施成效、存在问题、产生问题原因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根据评估报告及形成的建议,向区政府提出完善、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方案。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完毕,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将执行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对执行结果和决策效果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部门作为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承办部门、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文件起草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本行政机关公众参与工作制度和流程。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雨山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