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6385692/202110-00015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文       号: 雨政〔2021〕44号
成文日期: 2021-10-25 名       称: 雨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向向山镇下放行政权限的通知
关  键 词: 雨政 通知 行政
索  引 号: K16385692/202110-00015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文       号: 雨政〔2021〕44号
成文日期: 2021-10-25
名       称: 雨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向向山镇下放行政权限的通知
关  键 词: 雨政 通知 行政

雨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向向山镇下放行政权限的通知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2639            信息来源: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1-10-25  08:20

向山镇、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扩大向山镇管理权限,完善政府功能,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向向山镇下放59项行政权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向山镇要高度重视放权工作,将其作为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提高政府效能的重要内容,精心制定工作方案,抓紧对接推进,务求实效。区直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指导服务,列入放权目录的事项不得拒不下放或自行上收,主动协调和及时解决放权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法律法规规章对放权事项有具体规定的,区直有关部门会同向山镇按规定细化分工,分级、分类行使权限。区委编办、区司法局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认真抓好衔接。要稳妥做好权力事项的交接工作。放权部门要加强对承接部门的业务培训,确保相关工作和业务办理不受影响。放权事项涉及行业管理网络端口权限的,区直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向向山镇开放有关网络端口权限。对委托放权事项,区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赋权,确保受委托单位对辖区内事项能够直接受理、独立办理、全权行使。向山镇要根据放权事项清单,与放权部门逐项沟通对接,研究制定承接落实方案,确保“接得住、管得好”,推动放权事项正常有序运转。区直有关部门和向山镇要共商权力事项下放后的流程优化工作,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

三、强化责任落实。通过委托方式下放给向山镇的权限,放权部门要与向山镇完善相关法律手续,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权限、责任、相关事宜和程序等。放权部门要加强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向山镇要对下放的权限依法行使、严格管控,建立严肃的问责机制,将受委托行使审批和管理权情况定期通报委托部门,并对审批和管理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向向山镇下放行政权限目录

 

雨山区人民政府

20211025


附件

向向山镇下放行政权限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原行使单位

赋权形式

备注

1

公租房租金收缴

其他权力

区住建交运局

委托

 

2

法律援助初审

其他权利

区司法局

委托

 

3

应急预案的备案

其他权利

区应急局

委托

 

4

对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予以取缔

其他权力

区应急局

委托

 

5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堆放、抛洒、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焚烧树枝树叶和垃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区城管局

委托

 

6

对在城市建筑、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城管局

委托

 

7

对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悬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城管局

委托

 

8

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城管局

委托

 

9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城管局

委托

 

10

对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城管局

委托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原行使单位

赋权形式

备注

11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城管局

委托

 

12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乱竖乱挂牌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城管局

委托

 

13

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城管局

委托

 

14

对未按照规定在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城管局

委托

 

15

对未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建筑垃圾、倾倒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城管局

委托

 

16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城管局

委托

 

17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城管局

委托

 

18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城管局

委托

 

19

对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城管局

委托

 

20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城管局

委托

 

21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城管局

委托

 

22

对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现场设立公示牌,公布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城管局

委托

 

23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特殊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城管局

委托

 

24

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城管局

委托

 

25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城管局

委托

 

26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城管局

委托

 

27

对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城管局

委托

 

28

对因工程建设或者其他需要,未经批准临时占压、挖掘城市排水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城管局

委托

 

29

对在城市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擅自设置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城管局

委托

 

30

对擅自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城管局

委托

 

31

对损坏城市花草树木,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城管局

委托

 

32

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城管局

委托

 

33

对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城管局

委托

 

34

对擅自在人行道上停放、行驶机动车辆的,机动车侵占城市道路的处罚(不含机动车占用机动车道)

行政处罚

区城管局

委托

 

35

对携带犬、猫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止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区城管局

委托

 

36

对设置户外广告、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幕、标语牌、路牌、画廊、宣传画等,残破或内容过时未及时更换、维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区城管局

委托

 

37

对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城管局

委托

 

38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城管局

委托

 

39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者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城管局

委托

 

40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城管局

委托

 

41

对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改变用途、破坏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城管局

委托

 

42

对违法规定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城管局

委托

 

43

对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城管局

委托

 

44

对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倾倒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城管局

委托

 

45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城管局

委托

 

46

对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未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城管局

委托

 

47

对装卸和运输水泥、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防止抛洒、扬尘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城管局

委托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原行使单位

赋权形式

备注

48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城管局

委托

 

49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城管局

委托

 

50

对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城管局

委托

 

51

对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城管局

委托

 

52

对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城管局

委托

 

53

对破坏公共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城管局

委托

 

54

对未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城管局

委托

 

55

对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城管局

委托

 

56

对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城管局

委托

 

57

城市垃圾处置审批

行政许可

区城管局

委托

 

58

门头招牌设置审批

行政许可

区城管局

委托

 

59

宣传品设置张贴和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搭建审批

行政许可

区城管局

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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