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791892454/202110-00022 | 组配分类: |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城管局 | 文 号: | 马雨城管(市容)罚字[2021]第JS010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9-13 | 名 称: | 洪淑芝未经批准擅自堆放物料案 |
| 关 键 词: | 城市管理 | ||
| 索 引 号: | 791892454/202110-00022 |
| 组配分类: |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城管局 |
| 文 号: | 马雨城管(市容)罚字[2021]第JS010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9-13 |
| 名 称: | 洪淑芝未经批准擅自堆放物料案 |
| 关 键 词: | 城市管理 |
马鞍山市雨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洪淑芝: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你(单位)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在康乐路与印山路交叉口,有未经批准擅自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环境 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现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壹佰元(¥100.00)的行政处罚。
缴纳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徽商银行汇通支行(户名:马鞍山市雨山区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01006015201200001025)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鞍山市雨
山区人民政府或马鞍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马鞍山市雨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