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109-00019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文 号: | 雨环罚字[2021]5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9-23 | 名 称: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云天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行政执法 危险废物 行政执法 危险废物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109-00019 |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 文 号: | 雨环罚字[2021]5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9-23 |
| 名 称: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云天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行政执法 危险废物 行政执法 危险废物 |
雨环罚字〔2021〕5号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徽云天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13994711U(1-1)
法定代表人:王凯
地址:马鞍山市雨山经济开发区雨翠路513号
安徽云天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立案调查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一)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2021年8月10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会同雨山分局、雨山经开区,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危废库台账记录有缺漏,危废有部分入库记录,但无出库记录,2021年入库记录更新不及时。
(二)工厂废油桶乱丢乱放,未能按照危废管理制度及时收集、规范处置。
(三)职工食堂与宿舍间发现一铁制容器内存有满盆油污废弃物,应查明来源,妥善处置。
以上违法事实有:1、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对杭光云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雨环责改〔2021〕8号)及送达回执;4、安徽云天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委托人杭光云的身份证复印件;6、现场检查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1年9月1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对处罚意见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起听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雨环罚告字〔2021〕9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第十三项的规定,按照皖环发【2020】20号《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危废库台账记录有缺漏,危废有部分入库记录,但无出库记录,2021年入库记录更新不及时。原本应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你公司积极改正,很快补齐了记录,拟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联合印发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第十三条的规定,免于处罚。
(二)工厂废油桶乱丢乱放,未能按照危废管理制度及时收集、贮存,规范处置。现场还发现有不明油污废液产生,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
两项合计,共计处罚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账户:马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湖东路支行
账号:34001658608050326207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雨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公章)
2021年 9月23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六十七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