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109-00013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文 号: | 雨环责改[2021]9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9-01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丰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行政执法 | ||
| 有效性: | 有效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109-00013 |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 文 号: | 雨环责改[2021]9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9-01 |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丰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 有效性: | 有效 |
| 关 键 词: | 行政执法 |
雨环责改〔2021〕9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马鞍山丰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X
法定代表人:唐峰
地址: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创业园北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8月30日、31日,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和问询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各类原物料露天堆放,存量巨大,高度过高过陡且不覆盖,还压迫围墙,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厂区地面积尘严重,洒水、喷淋等控尘措施落实不到位。
(二)物料堆场地面硬化不完全,无防渗措施,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隐患;运输过程存在超载和抛洒滴漏现象;运输车辆碾压产生的粉尘更胜于生产过程。
(三)厂区内各类污染防治设施配套不完善,破碎、筛分、出料等生产线密闭不到位,存在多处粉尘逸散点源。且生产时污染防治设备运行不正常。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取证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
(一)对原堆放的物料进行削堆和全覆盖,只能出不能进。在物料清运过程中做好各项防尘、降尘措施,防止抛洒滴漏造成二次扬尘污染;
(二)配套完善各生产车间、工序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在生产各环节应用好扬尘收集、喷淋等抑尘措施;车辆进出厂区要及时对轮胎进行冲洗;
(三)对场地进行全面防渗处理,防止原物料和固废淋溶水对地下水的污染。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以上整改要求期限于2021年9月10日前完成。
我局和向山镇将共同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雨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9月1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
《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