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105-00014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文 号: | 雨环责改[2021]7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5-27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瑞天矿山冶金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环境执法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105-00014 |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 文 号: | 雨环责改[2021]7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5-27 |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瑞天矿山冶金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环境执法 |
雨环责改〔2021〕7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马鞍山瑞天矿山冶金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6293761XW
法定代表人:韦家驹
地址:马鞍山市雨山区工业园永佳路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3月8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会同雨山分局、雨山经开区,对2019、2020年工业园区排查问题“回头看”,在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危废库有大量成品油漆。
2.有刷漆作业。
2021年3月31日前,你公司上报说刷漆业务外包,整改完成。但4月23日,我局在对你公司随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仍在敞开式的车间内刷漆。且厂房内物料摆放凌乱,地面有明显积尘。
2021年5月18日,我局再次对你公司随机检查,发现你公司新配置了喷漆房,但工人并没有在喷漆房内操作刷漆作业,涉嫌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措施,虚假整改。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大气污染防治法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四十八条 :……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大气污染防治法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
1.规范设置危废库,规范使用危废库。
2.立即停止在敞开式厂房内的刷漆作业,完善喷漆房建设和备案手续,并规范使用;增加焊接工序移动收尘净化装置并使用,加强生产现场环境管理。
以上整改要求期限于2021年5月31日前完成。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雨山经济开发区环保局和我局将共同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雨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