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85641/202601-00015 | 组配分类: | 办事指南 |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文 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名 称: | 【办事指南】临时救助服务指南 | |
| 关 键 词: | 临时救助 | ||
| 索 引 号: | K16385641/202601-00015 |
| 组配分类: | 办事指南 |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 文 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
| 名 称: | 【办事指南】临时救助服务指南 |
| 关 键 词: | 临时救助 |
事项名称:临时救助申请
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以下三类,一是具有我市户籍的家庭或个人。二是持有我市居住证的人员;在户籍地未享受临时救助的在本市住校就读的外地大中专学生,以及在本市居住并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三是在我市未取得居住证,但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人员。
救助条件:
救助对象类别包括家庭对象、个人对象、其他救助对象。根据困难情形,对家庭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困难家庭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低于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主要包括因自负医疗费、教育费等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农村困难家庭;个人对象主要包括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对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其他救助对象主要包括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予以救助。
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与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衔接,金额为城乡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到10倍,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作出调整。
申请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低保、五保和低收入家庭等相关证明材料;
(2)患危重疾病家庭须提交医院的诊断病历、各类医疗保险补偿报销费用凭证、医疗救助报销凭证及医疗费用发票;
(3)因意外伤害须提交本人人身意外伤害或事故处理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
(4)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须提供火灾现场有关照片或消防部门出具火灾认定证明等材料;
(5)因子女入学费用负担过重须提交在校读书证明或学校录取通知书及有关原因导致上学困难证明;
(6)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理提交申请的,需提供委托书。
办理流程:
(1)申请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人户分离家庭向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理提交申请。申请时,需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2)入户核查
申请人须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自受理申请当天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核查工作。申请临时救助家庭属于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对象的,重点核查突发事件状况及困难程度等;对其他申请临时救助家庭,要入户核查其家庭经济状况、突发事件情况、困难程度等。入户核查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且每次入户不得少于2人,核查结果应当有被核查家庭确认。
(3)审批
1.一般程序。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居住地公示2天。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及时报县(区)级民政部门审批。县(区)级民政部门要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的临时救助对象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审批工作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时通知同级财政部门。
2.紧急程序。对于急难型困难对象以及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申请人可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临时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直接审批发放2至4倍救助金,但须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或可直接向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手续。
办理时间:工作日
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办理电话:雨山区民政局 0555-23366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