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105-00013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文 号: | 雨环责改[2021]6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4-30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市松和玻纤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环境执法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105-00013 |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 文 号: | 雨环责改[2021]6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4-30 |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市松和玻纤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环境执法 |
雨环责改〔2021〕6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马鞍山市松和玻纤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58544247B(1-1)
法定代表人:宋德秀
地址:马鞍山市雨山经济开发区印山西路129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4月29日、30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会同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和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存在明显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建不符,你公司原环评报批文件中只有10台拉丝机,但你公司后期擅自扩张产能,到目前,已扩建到117台拉丝机。原环评文件中确定的年产玻纤丝400吨,2020年实际生产1700多吨,远远超过了“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标准,属于重大变动范畴。
(二)原环评报批文件中报告的原料只有玻璃球,现场检查时,企业同时还使用了大量的碎玻璃,因此增加了清洗过程,清洗废水经简单沉淀后外排,新增了污染物排放种类(悬浮物)。
(三)厂区内各类污染防治设施配套不完善,车间污水四处漫溢,废玻璃纤维细丝直接堆放在地面,没有遮盖,容易随风飘散,污染严重。
(四)产生的固废虽然有简单的收集、处理,但并未能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六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
(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十一)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
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拆除超过环评报批范围的多余坩埚,恢复原状。严禁建设超过环评批复及验收范围的内容和工艺。
对外排废水进行污染因子检测,不达标不能进入污水管网。
对随地堆放固废物料进行覆盖,只能出不能进。在物料清运过程中做好各项防尘、降尘措施,防止抛洒滴漏造成二次扬尘污染。
加强固废的管理,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以上整改要求期限于2021年5月7日前完成。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马鞍山市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和雨山经开区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的相关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你公司停业或关闭。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雨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4月30日